过错的客观标准:应当注意、能够注意、没有注意。应当注意且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的,才是有过错的。
过错的样态:共同过错、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受害人过错、混合过错。
典型的标准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我们把受过专业训练的或者应当具有比较高的注意义务叫做抽象轻过失或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具体轻过失指未尽与处理自己事务的同样注意。一般人所能注意的起点是重大过失,故意是最高的过错。
只有当一个侵权行为具备了上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时候,侵权行为人才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三、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内容,贯穿侵权行为法的始终,决定侵权行为法的分类,且影响到其构成要件以及举证责任的分担。
前面所讲的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过错责任下的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无过错责任就是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
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过错大则责任大,过错小则责任小;探究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就成为确定侵权行为的一般责任即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的中心环节。过错责任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私权神圣原则被誉为当年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原则。
过错责任中受害人负有举证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法律就推定其有主观上的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因悬挂物、搁置物造成的损害,则由悬挂物、搁置物的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的本质是举证责任的倒置。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种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同样要承担责任。
对于造成他人损害的现代大工业、高度的危险行业如高空、高压、爆炸等,从危险来源的角度,从获益人的角度,从利益平衡的角度,从损害分散的角度,基于分配正义而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追究过错责任的原则,但不代表没有过错,而是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所以不管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要承担责任,则应当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都是比较严格的责任,都是加重责任,都是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时候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采取损害分散的办法解决,往往要建立社会保险,且其有赔偿限额的规定。
4、公平责任原则
在损害赔偿的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或者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害的结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了各种归责原则,混合运用,叫做混合规则原则。
四、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违法行为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不违法、有正当的理由或意外事故,则可以减轻、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正当理由包括:依法执行公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加害人的自由或财产所施加的恰当的拘束,注意必须是在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来不及请求国家公力救助,且要使用一个恰当的方法,还要及时请求公力救助。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受害人的过错也属于外来原因。
五、特殊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八种特殊侵权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行为、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六、人身权
1、概念
人身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割的,以人格和身份中的相关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保护人的人身权是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是社会进步的需要,也是保护自己人身权的需要。
2、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①人身权是一种天赋人权。人身权虽然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其本身不是由于法律的规定才产生的,其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一种权利。所以人身权不法定,只要是法律精神所保护的利益,都可以受到保护。
②人身权具有固有性。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具有无意识性,即无论是否意识到了自己具有人身权,其人身权都是依法产生的。
③人身权具有专属性。民事主体不能将自己的人身权本身让给他人。监护人可以就被监护人人身权的某些部分或某些内容主张权利,但不能就人身权的本身来主张权利。
④人身权是非财产权利,不能简单地直接用金钱来衡量,但不意味其没有财产内容。
⑤人身权是绝对权、支配权,像物权一样受到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一个第三人的保护。
3、人身权的分类
(1)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法定权利。
人格权分为物质性的人格权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等。
(2)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并由其专属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该种身份关系所必备的权利。
身份权包括:①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亲属权,是指父母之外的亲属相互之间所享有的一种权利。②亲属法外的身份权,例如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荣誉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