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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民法学)之继承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日

  一、继承权的丧失,注意丧失情形有各种细节。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表示自己放弃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是法律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被 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要求主观上具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不考虑结果是既遂还是未遂。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要求主观上有争夺遗产的动机,如果出于其他动机,则不得剥夺其继承权。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注意“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而“虐待被继承人的”,则要求“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丧失继承权。

  当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其继承权依法当然丧失。如果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发生于继承开始以后的,其丧失继承权的效力应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

  [特别提示]

  在前述两种情形中,即使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在遗嘱中将财产指定由上述情形的继承人继承,也应当确认遗嘱中的相关内容无效。

  二、法定继承、代位继承、遗嘱继承。在法定继承中了解继承人的顺序,遗嘱继承中了解遗嘱的种类及效力。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法定继承人都同时参加继承,而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参加继承,顺序在前的法定继承人优先参加继承,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时,才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则无先后次序。

  我国继承法把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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