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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民法》18种时间记忆汇总

来源:233网校 2011年7月8日
  1、法院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接到通知不服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宣告失踪:
  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公告期3个月;
  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③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意外,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0,公告期①②为1年,
  ④为3个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期间1年,《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4、“狭义无权代理”、“限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相对人的催告权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通知”。
  5、诉讼时效: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
  ②1年四种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毁损或被丢失的。
  ③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
  ④ 4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6、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7、留置权人指定的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无约定。
  8、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该请求权消灭。
  9、遗失物的公告期6个月。
  10、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期间1年(登记之日,恢复自由之日)。
  11、继承权诉讼时效2年,自有人否认他的继承权之日起,最长保护期20年自继承开始之日。
  12、所有人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
  13、保证期间6个月、2年。
  14、代位权,诉讼时效2年;撤销权,诉讼时效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除斥期间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15、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2年的规定。
  16、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除斥期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除斥期间)。
  17、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
  18、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出卖前3个月内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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