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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期限与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来源:233网校 2012年3月6日
  民法案例系列-期限与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1.王某和李某是同事,2000年10月王某因办理出国手续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王某在出国前将钱款还清。此后王某出国,在国外生活了3年,期间李某与王某一直电话联系,但是双方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3年12月30日王某回国,李某因盖房急需钱,找到王某,王某表示尽快还,并在原字据上写下“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2004年2月10日李某再找王某时,王某称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问:
  (1)李某对王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
  (2)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
  (3)李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
  (4)若2000年10月李某借给王某钱时,双方未在字据中约定还款期限,则2003年王某回国时李某请求王某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1)已经届满。《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权利人在2年内不行使民事权利,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也将丧失胜诉权。本题中李某于2000年10月借钱给王某,直到2003年12月30日才第一次向王某要钱,时间已经过了3年,李某债权的诉讼时效2年已经届满。
  (2)李某对王某债权已经到期,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受领其履行而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王某仍然可以偿还借款。但是对于本题中王某已经同意履行,但是尚未履行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所以本题中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属于新的承诺,因此而形成的还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3)综合上述,李某能够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因为王某重新作出了承诺,该新的还款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
  (4)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此时李某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未定清偿期的合同,债权人李某可以随时请求清偿。
  2.村民甲、乙二人一向不睦。2005年3月7日,二人因为琐事发生扭打,乙被打成轻伤花去医药费一千余元。几天后乙去找甲索要医药费,遭到甲的拒绝,甲兄弟众多,乙因惧怕就未再坚持。不料此后甲经常找碴欺负乙,2005年12月30日,两人再次产生扭打,致使乙右腿骨折,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并卧床3个多月,造成误工损失两千多元。2006年4月3日,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要求赔偿前次轻伤所花医药费1227元。
  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乙2005年12月30日骨折,2006年4月3日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限制,应当依法获得支持。
  就2005年3月7日的轻伤损失,虽然几天后其曾经向甲请求过,依据《民法通则》第140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至2006年4月3日,该赔偿请求权明显已经超出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就乙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应予受理,但因“甲兄弟众多,乙因为惧怕就未再坚持”不属于中止、中断、延长事由,法院就乙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应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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