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法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合作发明

来源:233网校 2013年2月19日

  1.概念

  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一项发明创造即为合作发明。

  2.归属及行使

  (1)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2)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4)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关于委托发明

  委托合同没有约定的归专利申请权归被委托人,即实际完成发明的人。

2013年司法报考信息:2013司法考试时间|报名时间|报考指南  在线咨询

  考生练笔:2011-2013年司法考试免费模拟试题及答案
  民法章节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分科章节练习试题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