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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共同侵权行为

来源:233网校 2013年5月23日

一、共同加害行为

1、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损害行为,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

2、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

(1)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3)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

(4)共同侵权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

△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如甲乙共同将丙打伤,也可以是其中一方是加害实施人,另一方是教唆、帮助人。【题例】(99.卷二.单.12)

无意思联络的,间接结合,致同一损害结果——非共同侵权:按照过失大小。

致害行为: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

二、共同危险行为

1、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的造成了损害后果,不能判定谁为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如多人分别抛石子砸中第三人。

2、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

(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4)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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