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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来源:233网校 2013年7月17日
  一、占有的取得
  1、直接占有的取得
  (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A、直接占有是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只要并非是继受他人的占有而对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时,就是原始取得对物的占有。
  B、由于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纯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民事行为,因此不要求取得这种占有的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依其行为直接取得对物的占有。
  C、这种占有的取得方法并不一定是要求对物直接施加自己的力量,只要将物置于自己的控制范围内,即可认为取得了对物的占有。
  (2)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其主要原因有让与和继承。
  A、让与是依当事人移转占有的行为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的让与,当事人须有让与占有的意思,而且经常伴有其他法律关系,即经常与所有权或其他应占有物的权利(如典权、地上权、质权)的设定或让与同时进行。占有的让与,还必须有占有物的交付,主要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简易交付、占有改定。由于占有是对物的事实的支配,因此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是依交付而移转占有,不动产占有的移转不存在登记的问题。
  B、占有可以依继承关系由被继承人移转于继承人。依继承取得的占有,是权利义务概括继承的结果,因此继承人取得的占有,在种类、状态、瑕疵等方面,都与被继承人的占有相同。
  2、间接占有的取得
  (1)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创设取得间接占有。创设方法有以下几种:
  A、直接占有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人可以将其占有移转给他人,从而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
  B、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这种创设的间接占有,多是依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
  (2)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主要亦有让与和继承两种方式。
  A、间接占有的让与是依指示交付的方式,将其间接占有让与他人。
  B、间接占有是一种占有,自然也可以依继承取得,但继承人同时应继承占有的瑕疵。
  二、占有的消灭
  1、占有的消灭,是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但这里的消灭,应指确定的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如果仅仅是一时不能实行其管领、控制,如物被他人侵夺,占有并不丧失。
  2、占有的消灭,应当以占有人是否仍有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为依据。占有物灭失,占有人事实上的支配已无所凭借,占有亦消灭。
  3、至于间接占有,在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返还请求权时,其占有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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