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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分类强化训练第十期民法-单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3日

一、单项选择题: 
1.孙某将自己的住房一套借给同事吴某居住,后单位分给吴某住房,当时孙某出差去外地,吴某将孙某的住房出租给自己的朋友赵某,月租金1000元。孙某出差回来后,吴某将此情况告知孙某,孙某虽然很不高兴,但表示同意将住房出租给赵某,孙某表示同意的行为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 
A. 支配权 B. 形成权 
C. 请求权 D. 抗辩权 
2.洪洁找到邻居石伟提出一起做石雕生意。石伟说:“我没有本钱。”洪洁说:“你有技术就行,不要你出本钱,我去接活,你来加工。”石伟表示同意。洪洁借来资金5万元,起名典雅石雕厂。洪洁负责购买石料,由石伟加工成石雕后由洪洁出售。后来洪洁又在石料厂赊欠了3万元石料。第一笔生意获利2000元,洪洁分给石伟500元,第二笔生意获利3000元,洪洁分给石伟700元,第三笔生意亏本,石伟未分钱。第四批石雕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全部毁损。洪洁所借的5万元和欠石料厂的3万元由谁承担偿还责任?( ) 
A. 均由洪洁承担 
B. 前者由洪洁承担,后者由洪洁和石伟连带承担 
C. 均由洪洁和石伟连带承担 
D. 前者由洪洁承担,后者由洪洁和石伟按盈余分配比例对石料厂偿还 
3.甲委托乙将一批水果运往A市,途中乙患急症入院抢救,乙将水果事宜托嘱给丙,并请护士打电话将情况告之甲。甲当即表示丙不可靠。但此时,丙已开车上路,结果途中遇雨,且由于丙做事粗心,部分水果被淋湿霉烂。乙对此损失( )。 
A. 应负赔偿责任,因甲将水果事宜委托给他B. 没有责任,因情况紧急且为甲的利益 
C. 应和甲共同承担责任D. 应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高某因生活困难,于1975年底将房屋2间典给吴某,典价1500元,典期15年,未约定典期届满未回赎视为绝卖。高某向吴某交付了房屋,吴某向高某支付了典价1500元。吴某自己居住到1988年时,将房屋出租给孙某居住,每月收取租金400元。1989年因房屋年久失修,吴某出钱100元进行了修缮。以下关于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高某有权要求吴某将收取的租金分给自己一部分 
B. 如果高某将房屋赎回,吴某有权要求高某支付修缮房屋的费用 
C. 如果高某于1991年初要求回赎房屋,因典期已过,吴某有权拒绝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 如果高某于1990年要求回赎房屋,因货币贬值,吴某有权要求高某参照货币贬值的比率增加典价 
5.甲、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出借人,乙为借款人。丙与乙之间订立一份保证合同,现乙无力还款,则( )。 
A. 丙不负保证责任 B. 丙应负保证责任 
C. 丙有先诉抗辩权 D. 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6.甲公司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提供保证,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债权履行期为2年。同时丙公司将20吨水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质押,但没有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1年后,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同时将20吨水泥交还给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经协商,将债务履行期延长6个月。甲公司对上述情况均不知情。债务届满后,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丁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履行债务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的律师向甲公司提出的以下法律意见中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如果未征得甲公司的书面同意,甲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 乙公司放弃质押权,甲公司在放弃质押物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C. 丁公司与丙公司变更主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征得甲公司书面同意,甲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D. 丁公司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内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7.下列能够产生抛弃效力的有( )。 
A. 将狂犬病的狗丢在闹市中心 
B. 将城里老房闲置 
C.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 
D. 将被患有狂犬病的狗咬的猪弃在荒山野岭中 
8.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于2004年8月10日向乙方预付定金10万元后,合同生效;9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交付全部货物;甲方验收合格后,余款90万元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付违约金30万元。8月10日,甲方依约定向乙方交付定金10万元。但截止9月20日,虽经甲方多次催告,乙方仍未能向甲方交付货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即给付20万元人民币 
B.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既承担违约责任,又双倍返还定金 
C. 甲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乙方承担违约金,返还定金10万元 
D. 设甲方在8月10日未向乙方约预付定金,则甲乙双方互有过错,都应按照自己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9.张三向牛小二借款10000元,约定2004年10月1日之前偿还,牛小二要求张三提供担保,张三遂决定以其所持有的一家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提供质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是不能质押的,张三的想法错误 
B. 如果提供质押,则自交付股票之日起质押生效 
C. 如果提供质押,则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质押生效 WWW.CN-MPA.COM 2006-8-3 3:20:49
D. 如果提供质押,则在2004年10月1日之前该股票所分得的股息不属于质押的标的物 
10. 苏小玲欲将祖传的青花瓷瓶一件卖给陈西玲,双方约定价款为15万元人民币,交货时间为2004年8月1日,金宏妍知道此事后,找到苏小玲,提出愿以20万元购买此瓷瓶,苏小玲同意,并当即将瓷瓶交给金宏妍,但金宏妍当时未付款。下列陈述不正确的是( )。 
A. 陈西玲可要求将瓷瓶交给自己,因为陈西玲与苏小玲已签订买卖合同且在先 
B. 陈西玲有权要求苏小玲承担违约责任 
C. 陈西玲无权要求金宏妍交付该瓷瓶,只能向苏小玲主张该项权利 
D. 苏小玲应当向金宏妍请求返还瓷瓶,金宏妍应返还 
11. 公民甲继承其父留给他的一幢私房,由于公民甲自己有比较宽敞的住房,故这幢私房一直闲置没用。后经人介绍,甲将其这幢私房出租给公民乙使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间,公民甲的朋友丙拟与他人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急需办公用房,遂与甲商量欲购买其已出租给乙的那幢私房。甲同意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手续。丙与他人合办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后,命乙即刻从该房中搬出,而乙则以租赁期限未满,拒绝搬出。请判断甲与乙签订的该房屋的租赁合同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丙( )。 
A. 无效 
B. 双方有异议,必须重新修改合同,对丙才产生效力 
C. 继续有效 
D. 双方无异议,则继续有效 
12. 关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 保证期间是时效期间 
B.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内向保证人提出诉讼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债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C.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提起诉讼,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之债,开始诉讼时效 
D.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之债,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13. 刘某在A市长途汽车站(以下简称A站),欲乘B市长途客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汽车去C市。因时间紧迫,刘某未买票即登上B市长途客运公司一辆即将出发的汽车,刘某表示上车后补票,该车司机表示同意。汽车开出后不到半小时,由于司机操作不当发生事故,包括刘某在内多名旅客受伤,此时刘某尚未补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B公司应向除刘某之外其他旅客负责赔偿损失 
B. 刘某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当赔偿 
C. 刘某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D. 刘某的损失应由刘某、汽车司机、B公司共同负担 
14. 2004年7月20日,甲市第一百货公司与乙县新奇示果园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县新奇示果园于2004年8月20日前向甲市第一百货公司交付苹果10万斤,任何一方违约,则支付对方违约金5000元;新奇示果园于2004年8月30日前向甲交付葡萄10万斤,任何一方违约则应支付对方违约金1万元。8月2日,乙县连降暴雨,洪水泛滥。新奇示果园因地势低凹,灾情严重,水退之后,仅得苹果5万斤。其间由于乙县新奇示果园忙于果园排水、救灾、摘果、组织装箱、运输一直未与甲市第一百货公司联系。8月20日,新奇示果园将5万斤苹果运给甲市第一百货公司。而甲市第一百货公司于2004年8月6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市第一百货公司于2004年8月21日向丙交付苹果10万斤,违约金2万元;甲市第一百货公司于2004年9月4日向丙公司交付葡萄10万斤,违约金3万元。9月2日,乙县一场冰雹,致使新奇示果园葡萄严重受损,几乎绝收,仅摘收葡萄2万斤,9月4日,新奇示果园即告知甲市第一百货公司此事并提交有关受灾情况的照片、录像等资料,9月6日,新奇示果园将2万斤葡萄交付给甲市第一百货公司,又致甲市第一百货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违约金3万元。以上各项损失中应由新奇示果园承担的是( )。 
A. 5万元 B. 1万元 C. 2万元 D. 3万元 
15. 春地儿于2002年与张三结婚,第二年张三继承了父母的遗产三间房子和一些日用家具。2004年第三不幸身亡,临终前向妻子春地儿和亲友们表示,他死后要把家中归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的后代。张三去世后,春地儿也由于过度悲伤引起早产,于2005年1月3日生下一男婴。男孩生后第二天死亡,春地儿也于产后第6天死于破伤风。张三的哥哥张大参加了丧事料理,并叫其子张峰为死者“打幡”“摔盆”,声称要继承死者的遗产。春地儿的母亲李秀玉在春地儿夫妻患病期间,一直照顾他们,在春地儿死后,李秀玉收拾死者衣物准备回自己家里,张大父子出来斥责,并关门上锁,不准李秀玉再进屋动一针一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张三去世后,春地儿、胎儿是合法继承人 
B. 春地儿死亡后,张大有权分得部分遗产 
C. 春地儿死亡后,李秀玉是惟一合法继承人 
D. 张三的口头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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