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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民事法每日一练(5月12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5月12日

多项选择题

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而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又应如何处理呢?
A.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
B.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
C.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D.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可免除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就是司法解释关于添附的规定,要求考生了解。《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并无关于添附的规定,仅见于《民通意见》第86条。但《合同法》第223条也有相似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地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不难看出,本条与《民通意见》第86条的原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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