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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民事法每日一练(8月17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8月17日
单项选择题
田某和陈某合伙经营一打印社,由甲公司负责供应耗材。田某发现甲公司送的一批货质量存在问题,经协商无果,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接受退货并承担违约责任。案件受理后,陈某得知此事,也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属于诉的客体合并,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B.法院应当受理陈某提起之诉,并作为另案处理采集者退散
C.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田某提起之诉,告知田某与陈某共同提起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陈某提起之诉,但应追加陈某为共同原告源:www.examda.com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本题中,田某和陈某合伙经营打印社,属于合伙关系,二人应该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且该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故法院应当追加陈某为共同原告,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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