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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酒店买卖合同

来源:233网校 2014年3月18日
  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3-1,单)
  A 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 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 关某不应付款
  D 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首先看合同是否成立。本题涉及事实合同的缔约——酒店将明码标价的洋酒陈列于客房内,构成以实物形式提出的买卖合同要约;关某自行饮用之行为构成承诺,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换言之,此处的合同成立,到底是买卖合同还是赠与合同?答案当然是买卖合同。
  事实上,关某误认为该客房酒水免费而做出意思表示,这是由于自己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对买卖合同内容的重大误解,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撤销还是变更呢?由于洋酒已经消费,事实上已无法返还原物,所以本案在事后的裁决中也应该是变更合同(价款)而非撤销。但问题在于题中没有提到撤销的事实——需要明确的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被变更、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应该得到履行,故本题中既然尚未提到合同被撤销,关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额即酒店的标价支付价款。正确答案为A项。
  有同学会说,如果事后选择了变更该合同,那么不就是可以考虑选择B或者D了吗?这一主张是不正确的,逻辑如下:本题关某显然构成重大误解。但重大误解的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而已,在未撤销之前,显然是有效的,也即按照酒店的标价履行之。退一步说,即使事后被申请撤销,本题也不可能被撤销动而导致自始无效,而应变更,因为已经无法恢复原状。变更的自由裁量在法官,未必就能教条的得出按照“市价付款”或者“标价的一半”的结论来!所以B、D项貌似正确,实则经不住推敲。
  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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