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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中应重视解决合格人员的资格准入问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9日

当前,吉林省2002年通过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的资格准入问题愈发突出,成为制约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中的难点。为进一步摸清全省合格人员资格准入难的现状、原因,探索有效的解决途径,最近,我们以信函、电话、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就合格人员择业的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当前合格人员择业难问题的主要表现

从调查情况看,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考取法律职业资格的主要目的是从事法律职业工作,他们在择业意向首选是法院,其次是律师事务所、检察院或政府机关法律部门。但由于体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致使他们的择业和用人部门的选用都面临着十分窘迫的处境。

一是从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角度看,其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难,而进入法检部门更难。被调查者普遍反映,他们千辛万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却面临着择业的困难。他们非常想进入法检部门工作,圆多年法官、检察官之梦,从事司法审判实践工作,充分发挥自己所学专长,但因现实条件所限,很多人圆梦化为泡影。以吉林市为例,在首次考取法律职业资格的65 人中,今年只有4人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了基层法院工作(法院系统实际拟招录法官职务11人),其余人员或是进入律师所实习,或仍固守原职。在调查时,他们普遍反映,由于目前法律服务市场比较混乱,缺乏公平竞争的氛围,律师权利保障制度也不够健全,致使许多人不能顺利地或不敢轻言放弃现有工作而进入法律职业部门任职或执业。二是存在凡试必考,多个证书多条路的误区。随着我国就业人数逐年增加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逐步完善,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在这种情形下,有很大一部分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是抱着“多个证书多条路”的想法,凡试必考,以便为将来的就业和职业转换做好储备。这其中不仅包括无业人员,更多的是国家机关公务员和企事业人员等。

二是从被调查的用人部门看,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处于对人才两难选择的困惑:一方面现有的法官、检察官整体素质不高,形势的发展需要一大批法律精英;另一方面现有的编制趋于饱和,且法官、检察官职务终身制,造成出口不畅,优秀法律人才又无法进入司法队伍中来,致使许多用人部门只能是望贤兴叹!显得很无奈。

三是地域间差异,造成法律人才严重失衡。由于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人才出现严重失衡,我省首次考取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绝大多数都希望进入省、市两级法、检系统和律师行业,出现供大于求;而老、少、边、穷的县(区)尽管享受优惠录入政策,都无人问津,致使很多经济落后县(区)基层法院、检察院甚至连一个正规法学院毕业的大学生都找不到,还有10个县、区至今没有律师事务所,严重制约和降低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合格人员择业难产生的根本原因

通过调查,我们感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择业方面存在的问题,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一是现行的国家人事制度没有解决好干部的分类管理问题。职位分类作为现行人事行政管理的科学方法,与人才选拔制度构成现代人事行政的两大支住。目前,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起了职位分类的政策体系(尽管不够完善),但其管理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其他法规的配套实施和正常运行,现阶段作为职位分类管理政策的要件,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探索、配套和完善,所以,在我国公务员只能是所有干部的代名词,法官、检察官与公务员处于同等的身份和地位,在管理上没有体现出职位分类的独特性。前不久,中组部文件还在强调,今后进入法检部门必须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这个问题。换言之,作为进入法检部门的人员唯一的途径只能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这一条路,这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国家司法考试与国家公务员考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这种矛盾和冲突带来的负面效应,不仅仅是造成重复考试、人才资源的浪费;还直接影响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效力,损害了国家司法考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更重要的是阻碍了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检的大门,延缓了推进司法队伍职业化、精英化的进程,有悖国家司法考试初衷——加快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推进国家民主化和法制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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