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析:为保证记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及办理股票过户手续,也为了公司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记名股票的数量和流向等情况,记名股票的转让须向公司办理股票过户手续,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注意名册中记载的事项。而发行无记名股票所记载的事项则相对简单,只需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以便在总量上了解和掌握股票发行情况。 
题27:股份公司向下列哪些主体发行股票须为记名形式? 
A、         公司发起人B、法人股股东 
C、自然人股股东D、境外上市的外资股股东 
ABD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析:本法主要规定了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发行问题。但股票种类又不限于此两种。其它如普通股和优先股、有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等,此类股票在本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本条特将此问题做出补充规定,将此问题授权给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析:因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或公司登记前尚无法人资格,无权发行股票,所以本条规定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析:注意新股的发行,应当由股东大会对其进行审议,重点识记决议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析:发行新股的程序:注意公司发行新股时必须完成几个事项: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第二款为准用性条款,新股发行适用发起人公开募集股份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