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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司法必考点公司资本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1年5月8日
  司考公司法必考点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是这次公司法修订的重头戏,虽然当前的公司资本制度仍然是法定资本制,但采取了分期缴纳制度,并降低了最低注册资本,这些都是司法考试必考知识点。此司考考点易出案例题,因此考生必须重点复习。注意公司资本出资制度和股东的出资方式是最重要的考点。此考点很容易出案例题,考生必须重点掌握。 
  一 公司资本出资制度 
  中国目前仍然采用法定资本制。发起设立允许分期缴纳股款,募集设立不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同时不得低于3万元,其他2年内缴纳完毕,投资公司可5年缴清。实际上,非现金出资是不允许分期缴纳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必须一次缴清。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发起设立可分期缴纳(募集设立不允许),首次缴纳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其他2年内缴纳完毕,投资公司可5年缴清。另外:保险公司:人民币2亿元、证券公司:分别为人民币5千万元、1亿元或5亿元(证券法127条);银行:10亿、1亿、5000万。  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法条: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考试大论坛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公司资本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设立公司时,不仅应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而且所记载的金额应全部收足,公司才能成立的原则。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不同。 
  2.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成立以后,必须实际上保有与其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相当的资本。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资本,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我国《公司法》规定: 
  第一,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二,禁止虚假出资。(虚假出资的处理) 
  第三,出资不足的连带补偿责任。(显著低于,F31) 
  第四,禁止折价发行股份。 
  第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  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第六,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和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确定以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三 股东的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发起人只能用货币认缴出资。  www.Examda.CoM考试就上考试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四 股东的出资瑕疵 
  1. 有限公司。(1)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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