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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合伙人的出资

来源:233网校 2012年12月18日

普通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非常灵活,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的非货币出资并非一定要评估作价。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2答案:B. (2011/三/29)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解析: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他方面没有特殊要求。合伙协议一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即发生效力。

2—3答案:ABC. (2007/三/75)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协商,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从事贸易业务。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亦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

B.乙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C.三方可以约定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而不承担亏损

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

解析:合伙人中有国有企业的,国有企业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因此选项A错误;合伙人乙可以是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因此选项B错误;收益的分配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允许协议约定将来收益的分配比例,但无论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均强调风险一定要在合伙人之间共担,因此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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