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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知识点精讲:第一章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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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1)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2)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3)商法的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公平交易原则(地位平等、诚实信用);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交易简便、短期实效、交易定型化);鼓励交易原则(维护交易的有效性、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意思自治等原则)

  (4)商事法的特点(不必作论述题掌握,同时要能对企业交易的快速主义、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要式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既成事实尊重主义作出解释)

  (5)商事法的编纂原则

  一是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德国为其代表;二是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以法国为代表;三是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日本是其典型代表;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商事法的对象是商事关系。

  1、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

  其一,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其二,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其三,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其四,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既包括对外关系也包括对内关系;其五,商法所调整的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六,商法所调整的营利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的调整的对象。

  2、商事关系的特点:是平等的商主体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有营利动机;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

  3、商事关系的确定标准(注意掌握每种学说的观点并能简要评述其优劣)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

  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法律

  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立法与司法解释

  5、商事自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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