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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法条串讲(十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8日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讲解】 
1.这个条文反映的含义是:判决、裁定是一审法院作的,就按照一审程序再审,当事人可以上诉;按照二审程序作的,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立即生效;提审的,都要按照二审程序处理,立即生效,不可以上诉。所以可以得出结论:再审程序是按照原判决的程序来适用的。 
2.注意《意见》第210条,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情况处理: 
①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②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条中规定的是程序违法的处理问题。注意这一条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中的标点是顿号,表示并列,就是说要两个程序都程序违法,这点一定要注意:第一,《意见》210条(1)中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典型的制度“一驳到底”,就是说把起诉也给驳掉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起诉不符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在一审立案受理之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条件,裁定驳回起诉;一审中没有发现,进入到二审中了,发现不应该受理这个案件,那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起诉;二审中也没有发现,到了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了,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第二,《意见》210条(2)适用于一、二审程序都违法,都影响判决裁定,才可以发回重审。如果案件经过区院一审、中院二审,在再审程序中发现:①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之中没有开庭,直接作出判决,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但是二审程序完全正当;②一审程序完全正当,二审中的法官应该回避不回避,影响正确判决。这两种情况都不可以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讲解】对于这一条要重点掌握抗诉的主体,谁可以抗诉。我国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都可以抗诉,上级检察院对下级可以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不可对他的同级抗诉。根据本条,可以得出结论:除了最高检察院对最高法院可以同级抗诉之外,其余地方上的抗诉,一定是上级抗诉下级。因为他是一个生效之后的抗诉,所以一定是上级抗下级。抗诉情形不用单独掌握。抗诉情形与申请再审的后四个情形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是,检察院不能主动发现新证据去抗诉。因为检察院的抗诉是针对生效判决裁定中的错误,只能针对判决裁定本身,不能发现新的问题。抗诉掌握到主体和情形就可以了,抗诉在民事诉讼里面考的很少。另外还要清楚只要检察院进行抗诉,人民法院就得再审,它在这时没有选择权。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讲解】相关的规定还有《意见》第191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意见》第223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特别提示】2003年司法考试第三卷第76题全面考查了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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