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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指导:诉前财产保全与财产保全

来源:233网校 2007年4月30日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受理前,因紧急情况,为了不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依法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一是必须情况紧急;二是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三是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四是有关双方的民事争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商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对当事人的行为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提出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必须具备财产促使的前提。

  诉前财产保全与财产保全虽然同属财产保全,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一、申请人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不一定是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能否成为当事人,取决于他是否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产保全的申请人则必须是民商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二、申请的时间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之前,诉讼程序并未开始;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间则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

  三、 申请条件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同时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则驳回申请;财产保全则无此条件,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当事人是否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 申请后果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提出人民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l 5日内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即解除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只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才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没有期限规定,裁定的效力一直维持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或依法被人民法院解除时,没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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