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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理论、法条、案例三结合的方法推进民诉法的复习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22日
    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司法考试中“性价比”很高的一个部门法,在2007年考试中达到了93分的高值,占总分近16%。而复习中理论深度、知识集中性、考查重复性方面,与其他学科相比拿分要相对容易。在司考真题难度不断加大形势下,重视民诉法可以说是一个英明而具有战略性的选择。 
    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在于解决民事纠纷,通过法院行使司法权、当事人行使自主权按照既定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流程、最终以判决或裁定的执行来息讼止争。流程是琐碎、复杂的,又具有体系性;权利是广泛的、对等的,又受到相应的限制和牵制。同时这些诉讼程序和民事权利的运转,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民事诉讼的理论支持,又离不开立法、司法实践的丰富素材,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如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的新修改、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等等。因此结合历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的考查特点和趋势,在复习这部分时,我们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理论支撑制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方式,在每一个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十分繁杂的,因为作为一个程序性的规定,她尽可能地考虑到了在诉讼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对此作出规定。对繁多复杂的流程、制度、原则与例外的规定,考生一定要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为什么又是为什么?没有深入思考,就没有对制度的准确理解,就挖掘不出其中的理论点,也容易导致复习的偏向,并降低对知识掌握的效度。比如在学习民事调解时,2003年生效的《调解规定》规定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要求法院发判决的,不予支持。1992年《民诉意见》则规定在两种例外情况下,法院可以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发判决书。在2007年民诉卷三第99题中,为什么答案是按照92年的司法解释而不是03年的《调解规定》,为什么不是新法优于旧法?例外又特殊在什么地方?背后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这就需要深入,需要理论支撑,才能对制度有深刻正确的把握。
    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司考民诉部分理论型试题正在逐年增加。这实际上是07年的真题给我们的一个信号,比如诉的制度、公益诉讼等。以前在民事诉讼法部分,虽然也有试题找不到法条依据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命题的,但这样的试题并不多,每年只有1-2题,而在07年的试题中,这样的试题一下增加为4道,这无疑增加了考试的难度。因此考生从现在的民事诉讼法复习开始,一定要注意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理论,尤其是那些没有被体现为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论。 
    法条构建体系:
    体系对于司法考试的命题和考生的复习来讲,并不是直接起作用的,而是起到提纲挈领、宏观把握的作用。体系的掌握必须牢牢地以民诉法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依据。对于司法考试的试题,她所直接考查的是法条的规定,而不是理论体系。因此我们在把握体系的基础之上,要将民事诉讼法的所有法条附着于这个体系之上,由理论体系链接出所有的民事诉讼法的法条条文,当然在司法考试中我们可以只关注司法考试所要考及的法条。这些条文可以是贯穿于体系的整体(如关于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规定),也可以是关于体系中的若干节点(如起诉、二审的裁决等),而且更多是与这些节点直接相关。这些节点已经比整个体系更接近司法考试的命题。民诉法的体系是以诸多的理论和法条链来串结而成的,所以一定要注意法条的前后相关关系和某个法条在体系中的作用与定位。以合同案件为例,考生在复习时,首先应当根据《民诉》第24条合同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其次应当注意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应当分清合同是否履行、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是否一致、该案件是否属于约定履行地优先于实际履行地的情形。最后还要注意约定合同履行地与约定管辖法院间的关系。通过前一阶段对相关法条的记忆,从7月份开始,大家可以一边巩固以前对法条的记忆,一边总结法条之间的关系,以知识点为纽带,形成法条体系。
    近两年民诉法对法条的考查又出现了新动向,即是将法条的触角延伸到了民商法的实体法规范中与民诉相关的内容。如《名誉权侵权》司法解释中的请求损害赔偿主体、《公司法》中有的股东代表诉讼等在2006年都有所考查,而诸如此类的民商实体法中与民诉相关的条款还很多,是司考命题的新素材,这需要引起考生的重视。
    此外,值得考生注意的,历年都青睐于民诉法对新增的考点、新出台的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考查。比如2007年就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仲裁法》的司法解释等进行了大幅度考查。而2007年10月对民诉法的新修改,2008年复习司考的朋友需要特别关注。 
    案例融合制度与法条:
    无论是对制度的理解,还是对法条的把握,司法考试大多是通过在具体的案例中来考查的。这不仅需要对案例素材中所列举的法律事实予以准确理解,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在具体案例中运用这些制度和法条,从而对民诉法的体例和相关理论予以深度掌握。制度不是在空谈、法条也不再是直接考,而是一个具体的案例就可以“管中窥豹”地揭示某一制度的理论背景,一个具体的案例,就可以提出诸多法条与体系的难题,也只有通过诸多案例的思维练习,才可以实现或学活用、举一反三。相应地,为了掌握某个制度或法条,加深对民诉知识的理解,考生在学习时可以将自己“假想”成某个制度或法条的主体,如果你是原告、被告会怎么样?如果由你来举证,你会如何提出?如果要执行你的财产,你会怎么办?这些“情景设置”可以在身临其境的想象中,将抽象制度具体化,将复杂体系流程化。文字是抽象的,法律是遥远的,用案例来拉近考生与民诉法的距离,而只有对熟悉的知识,才会觉得简单。
    这些基本原则可以说是我们复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思路,而我们的学习必须直接面对司法考试的命题。在坚持以上的基本原则的指引之下,我们在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的复习过程中,还必须针对命题紧紧把握“三结合”: 
    第一,重视理论功底的培养
    要准确理解高效地理解制度、记忆法条,必须要有深入的理论基础作支撑,必须将理论和法条、案例有机结合起来。司法考试会考一些理论知识点,但是很少,即使这样,有限的涉及理论的知识点也是跟法条紧密结合在一起考察的,因此我们在复习过程中要重视理论,要重视理论和法条的结合,但是更要注意法条才是司法考试重点关注的对象,必须以法条作为复习的最终归宿。
    单纯对法条的记忆,往往会流于肤浅。若遇到复杂案例中的特殊情形、遇到法律所没有规定的问题、遇到法条中的例外规定,往往一筹莫展,复习负担倍增。只有以理论知识做铺垫,做法条题、案例题才能得心应手、从容不迫。
    体系与知识点的结合,以理论制度为指导,以知识点的掌握为归宿。体系是为了理解和把握知识点,零散的知识点不容易记忆,而将知识点附着于体系及其结点之上,可以将知识点体系化,能更好地把握知识点。体系又需要诸多的理论制度来充实内容,只有融入了理论的体系,对民诉法的掌握才是到位的。 
    第二,坚持从法条出发
    有的考生,尤其是受过良好法学教育的考生,往往以所接受的“课堂”讲解、国内外理论来看待司法考试题,而忽略了对“法条”的学习。殊不知,法条才是司法考试和司考复习的“纲”,是依据,也是检验是否得分的标尺。
    对法条的记忆只有转化为得分能力,司法考试复习的目的才算达到。这种得分能力的形成必须通过练习。在复习民事诉讼法时,在前二个阶段都可以做一定的配套练习,但这时的目的是检查自己的复习效果,巩固对法条的掌握。从8月下旬开始,考生们有必要在短时间内做大量民事诉讼法的练习题。其目的不仅在于检查自己对知识点的掌握,还在于提升自己的得分能力。因为经过前两个阶段的复习以后,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这一阶段的做题,是在做题中检验自己对体系化的知识是否已经掌握好。 
    第三,在案例中掌握理论和法条
    案例来自于司法实务,更承载着理论和法条。司法考试在考查考生运用法律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问题时,以案例题形式考查是一个趋势。同时案例也是“演绎”民诉法理论和法条的一个重要途径。大多数案例都来自于常见社会事实,又导向了重要的法条,解释了抽象的理论。此外案例也是培养法律思维、分析法律事实和关系,综合运用法律制度、深入思考法律理论的一个重要“演练石”。考生一旦脱离了案例,单纯一味地学习法条规定、抽象理解理论内容,会感到无比枯燥,且收效甚微。因此考生在复习民诉法时,一定要重视案例的作用。考试可以将往年的司考真题中的民诉法相关案例进行钻研,也可以仔细聆听培训课程上老师所举出的典型案例,也可以认真发掘周围的法律案例来进行训练。
    最后在整个民诉法的复习中要进行适当的规划设计,前期应以理论制度的学习为主,掌握民诉法的相关体系框架;然后是对法条的全面记忆和熟悉,这不仅需要大量的记忆,还需要将理论与法条相结合。最后是在案例中综合掌握理论制度与法条规定,要多深入思考,多做比较、分析工作,通过案例的演练,来提高民诉的理论功底和应试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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