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事诉讼法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

来源:233网校 2012年10月6日
  217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1、报告财产令。该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2、报告财产的范围。该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更多推荐: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调解  民事诉讼法章节试题及答案
热点推荐:
2012年司法考试分科章节练习试题
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汇总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各科目考点练习题汇总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