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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执行措施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0月2日
  (一)对财产的执行措施
  1.查询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民诉法第242条)
  对象:针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情形
  注意:
  (1)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注意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
  (2)有关单位的责任问题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民诉法243条)
  对象:针对被执行人为个人的情形
  注意:
  (1)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2)有关单位的责任问题。
  3.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
  执行方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对不动产也可以采取扣押或转移产权登记证的方式
  【注意】法院成为拍卖、变卖的主体
  民诉法第247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范围(第2条,第5条,第6条)
  第二,财产的保管顺序(第12条)
  第三,查封、扣押的效力(第22条)
  第四,轮候查封、扣押与冻结(第28条)
  第五,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第29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评估机构的确定(第5条)
  第二,拍卖机构的确定(第7条)
  (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1.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强制措施时,必须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而不得直接采取该措施。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其义务时,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2.强制完成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民诉法第252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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