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事诉讼法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回避的方式与决定权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9日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有关规定,回避有两种方式:
  一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二是自行回避,即有关人员遇有法定应回避的情形时,可以自己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当然,由于需要回避的人员不同,因此,决定其是否回避的程序也会有所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具体程序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关注全国2013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2014年司法考试报考须知 司法考试试题大汇总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