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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格考试:民法分类真题不定项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日
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现问: 
  1.(1999-2-81 )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如何处理? 
  A.归甲所有 
  B.归县肉联厂所有 
  C.归甲和肉联厂共有 }
  D.乙与县肉联厂共有 
  【答案】A
  【考点】孳息的归属
  【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急硎菊媸担?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题中甲有将牛肉卖与肉联厂、将牛皮、牛头和牛下水送给肉联厂的意思表示,但并没有将牛黄送给肉联厂的意思表示,所以甲与肉联厂之间没有买卖牛黄的意思表示,牛黄的所有权应当属于甲,乙与肉联厂对该牛黄没有所有权,所以本题选A。
  2.(1999-2-82 )本案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县肉联厂的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 
  B.甲与县肉联厂的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 
  C.甲可以根据不当得利请求肉联厂返还牛黄款5000元 
  D.甲只能根据与肉联厂对牛黄归属约定不明而主张共有 
  【答案】D
  【考点】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和不当得利
  【详解】根据《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题中甲与肉联厂首先有一个承揽合同关系,即宰杀牛的加工行为,然后又有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即买卖牛肉的民事行为,所以选项AB说法是正确的,不选。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由于甲并没有将牛黄送给肉联厂的意思表示,’肉联厂无权得到牛黄,肉联厂对牛黄的占有构成不当得利,肉联厂应当将该牛黄款归还给合法所有权人甲,选项C说法是正确的,不选。选项D说法错误,应选。

  1996年春,某市举办了春季名贵花展。甲约女友乙前去参观。两人因说说笑笑,未注意门前挂有"展览之花,严禁采摘"的牌子。在走到一盆花前,乙停下来对甲说:"这花真好看,你摘一朵给我。"甲上前采摘,因用力过重,造成花根松动,导致该盆花死亡。同时,甲因突然转身与正在身后参观花展的丙相撞,造成丙的眼镜摔碎。该盆名花为丁所有,丁为此损失500元。丙的镜片损失共计300元。现丁、丙想提起诉讼。问: 
  3.(1999-2-83 )对于丙的损失,责任应如何承担? 
  A.由甲承担 
  B.由乙承担 
  C.由甲、乙分别承担150元 
  D.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考点】共同侵权的责任归属问题
  【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本题中甲因突然转身以至于与正在身后参观花展的丙相撞,对丙的眼镜摔碎有过错,甲依法应当承担责任,选项A正确。乙对丙的损失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所以不选B。因为甲乙二人对于丙的损失没有共同侵害丙的故意或过失,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所以选项CD错误,不选。
 4. (1999-2-84)对于丁的损失,责任应如何承担? 
  A.由甲承担 
  B.由乙承担 
  C.由甲、乙分别承担250元 
  D.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考点】共同侵权的构成
  【详解】根据《民通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本题中乙停下来对甲说:“这花真好看,你摘一朵给我。”在这句话的鼓励下,甲上前采摘,因用力过重,造成花根松动,导致该盆花死亡。甲、乙二人对丁的损失构成共同侵权,二者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选项D正确。
 5. (1999-2-85 )在丙提起的诉讼中,丙应当以谁为被告?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 
  【答案】A
  【考点】被告的确定
  【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本题中甲因突然转身以至于与正在身后参观花展的丙相撞,对丙的眼镜摔碎有直接的过错,甲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所以丙应以甲为诉讼被告。而乙与丙的损失没有直接的过错,所以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应当以乙为被告,所以:BCD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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