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案例分析

火灾造成损失,承运人免责

来源:233网校 2006年3月18日

    对于涉案货物是否还有残值的问题。原告虽然提供了中外运的检验报告,但该报告仅是显示涉案的集装箱的货物可能有残值,而被告中集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对涉案集装箱货物均有明确地描述,涉案集装箱货物均为100%灭火损坏影响,可抢救/报废。而从原告以按全损赔付被保险人的行为,以及被告险人愿意出资九万元人民币购买包括本案七个集装箱在内的十三个集装箱货物的残值而不承担运输费、停留港口保管费、拍卖费的行为可以认定本案所涉货物没有抢救价值,应认定全损。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法院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9779.19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2.原告与两被告的法律关系;3.承运人是否应当享受免责。

    原告是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虽然保险单、提单均已由被保险人背书,但都是空白背书,应认定原告是合法持有保险单、提单。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了被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的资格,有权作为原告对承运人提起诉讼。

    中货公司是中集公司的代理,它只是代中集公司签发提单,而原告是依运输合同提起的诉讼,中货公司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对货物没有运输保管的义务,因此中货公司在本案中不因承担赔偿责任。

    中集公司是提单上的承运人,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承运的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但由于海上运输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各国国内法都对承运人规定了免责事项。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由于火灾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主张承运人有过失的,由提出此项主张的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货损是由于船舶突然发生爆炸并起火造成的,承运人享受免责的权利,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船舶爆炸起火是由于中集公司过失造成的,因此本案中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