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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的追偿问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4日

  4、基于民法的连带责任超过应承担份额,保险公司存在可追偿的情形。

  连带责任是共同责任的一种,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各个责任人内部则存在责任份额的划分,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请求予以补偿[5].因此,在现有法律规定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追偿只能发生在数车共同致损时,因基于连带责任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时,保险公司当然享有追偿权,但这种追偿权与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代位追偿权是不同的两种权利。

  (二)基于承担连带责任而超过应承担份额时,保险公司如何追偿?

  这种追偿问题,需以保险公司的法定保险赔偿责任为基础,判断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否超过其应承担份额,分二类情况分析如下:

  第1种情况:共同侵权的数车均投保时:

  (1)共同侵权致损总额大于等于数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者险)限额之和时,保险公司不能追偿。机动车投保的三者险限额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限额,在共同侵权致损总额大于等于数车投保的三者险限额之和时,各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均是其应承担份额,不存在保险公司会超过应承担份额而承担责任,也不存在连带责任,故也就不存在追偿权。

  (2)共同侵权致损总额小于数车投保的三者险限额之和时,保险公司对超过自己份额的支付享有追偿权。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在共同侵权致损总额小于数车投保的三者险限额之和时,上述立法目的已经达到,此时,法院应按各机动车投保的三者险限额所占三者险限额总和的比例确认各保险公司内部应承担的份额,同时应确定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互负连带责任。如之后保险公司应基于连带责任的支付而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时,可向未按自己份额支付的保险公司主张追偿。

  第2种情况:共同侵权的数车中有未投保车辆时:

  共同侵权的数辆机动车中存在未投保三者险的情况时,必然会导致投保车辆的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扩大,如不允许投保车辆的保险公司就扩大部分向未投保的车辆追偿,虽依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行政处罚措施,但还是会产生鼓励车辆不投保的不良影响,因此有必要允许保险公司利用连带责任中的追偿权向未投保车辆追偿。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保险公司扩大部分的保险赔偿责任。基于保险公司承担的法定保险赔偿责任,应将三者险的最低限额作为未投保车辆被追偿的基础。

  (1)共同侵权致损总额大于等于投保的三者险限额与未投保车辆三者险最低限额之和时,保险公司不能追偿。

  (2)共同侵权致损总额小于投保的三者险限额与未投保车辆的三者险最低限额之和时,可按投保的三者险限额与未投保的三者险最低限额分别占总和的比例确定保险公司、未投保车辆内部应承担的份额,在保险公司基于连带责任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时,可就超过部分向未投保车辆追偿。

  [本案处理结果]

  本案中,第三人的损失为30万元,而乙、丙均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0万元,甲车未投保,确认其最低三者险限额为5万元,第三人的损失低于投保的三者险限额与未投保车辆的三者险最低限额之和,故可确认乙、丙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有追偿权。如两保险公司各向第三人支付了15万元,则均可向甲车分别追偿5÷(20+20+5) ×30÷2≈1.67(万元)。当然,三者险最低限额规定的金额越大,则保险公司可追偿的金额将越大。

  注释:

  [1] 引自黎泽国 著《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制度实务的几点看法》 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2] 引自张新宝著《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 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3] 同上。

  [4] 引自《台湾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1996年7月12日发布)  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5] 引自魏振瀛 主编《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9月版  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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