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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案例分析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4日

答案:

(1) 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 (2) 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

(3) 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

(4) 可以。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人保函。

解题思路

共同海损制度也是律考的重点内容之一,而且又往往会结合倒签提单和保函问题来出题,解答起来难度较大,应引起足够重视。另外,CFR与CIF、FOB一样,是律考中最常考的三大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应详细掌握CFR条件下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理详解

(1)、(2)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及支付的特殊费用。

与单独海损相比,共同海损具有如下特征:

① 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② 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③ 后果不同。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是:

①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② 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

③ 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④ 采取的措施取得了效果,达到了全部或者部分保全船货或其他财产的目的。

一般而言,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包括:

① 抛弃货物的损失;

② 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损失;

③ 割弃残损部分的损失;

④ 自愿搁浅所致的损失;

⑤ 机器和锅炉损害的损失;

⑥ 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

⑦ 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⑧ 运费损失,即由于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害所造成的运费损失。 本案中,船长为了全船的共同安全,有意而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湿毁,该项损失应属于共同海损,由受益人诺华公司与船公司共同承担。至于途中烧毁的饲料,则不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应属于单独海损。

至于(3)、(4)两答案中所蕴含的法理,读者朋友可参考上题中的有关阐述,此处不赘述。

3.1990年,发货人中国厦新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茶叶被污染。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国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问:
(1) 在集装箱运输中,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2) 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 
(4) 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

答案:
(1) 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对茶叶的损失负责。
(2) S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物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S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责任。
(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
(4) 被告是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与S分公司。 解题思路
本题专考海上集装箱运输合同责任,比较简单,解开本题之关键在于确认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及S分公司有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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