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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指导:案例分析(刑法类)(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日
[案情]
被告人马某,男,36岁,某运输公司大卡车司机。马某与同车队同事段某积怨颇深,某日清晨,马某溜进车队停车场,将段某开的大卡车的刹车装置破坏,企图制造行车事故,陷害段某。当日上午,段某去某厂拉货物,途中发现刹车失灵,多亏路面较宽,未造成交通事故。

[问题]
马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如何处罚?

[分析]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对法定的五种交通工具实施破坏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行为人破坏的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正在使用”,包括正在行驶和准备行驶的待用状态。(2)行为人的破坏行为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是指破坏程度应能够影响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或飞行,如果破坏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不被排除,交通工具就有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对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认定,应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一是交通工具是否正在营运使用之中;二是实施破坏所采用的手段;三是所破坏的交通工具的部位是否是重要和关键的部位。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结论]
本案中,马某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客观上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卡车的刹车装置,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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