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共同生活20年的夫妻走进法院离婚,不料被法院认定婚姻关系无效且必须解除,无任何调解和好余地。19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王华与刘苏的婚姻无效,双方的婚生子由王华抚养,婚生女由刘苏抚养。
宣威市某镇的教师王华与在另一乡镇任教的刘苏,在未告知表兄妹关系的情况下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相处一般。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务琐事、经济收支等原因多次发生争吵,于1998年6月分居生活至今。经多人相劝无果,王华向宣威市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宣威市法院一审后以2人系3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婚姻登记无效为由,判决解除2人的非法婚姻关系等。并判决2人各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人所欠债务各自负责偿还。一审判决宣判后,刘苏不服,请求改判由其抚养女儿。曲靖中院终审后,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3代以内旁系血亲,属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其婚姻应依法宣告无效。对财产分割、债务清偿问题因双方未提出异议,故法院终审予以维持。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的,应当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且有识别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故刘苏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