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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论述题的万能套用语句

来源:233网校 2010年5月10日
  十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关于平等权的阐述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基本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的含义体现如下:

  ⑴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地义务;

  ⑵对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⑶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地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也不得随意剥夺任何人享受的法律权利。

  十四、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身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价值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指自身的价值。

  ⑴以往的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是为了刑法服务,所以刑事诉讼法被认为是刑法的从法,没有自身独立价值。认为刑诉不是作为独立的实体存在的,没有可以在内在品质上找到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因素,所以往往结果的有效性也就成为评价司法公正的最终标准;

  ⑵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诉讼法除了具有工具性价值外,还具有其内在价值,而且不依附于刑法的存在而存在。主张用“正当法律程序”或者“程序正义理论”来分析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通过程序的正当化”,用程序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程序的公正是一种看得见的公正,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果对程序的公正产生了怀疑,结果即使再好也使司法的公证性受到质疑而影响其内在价值的完美;

  ⑶如何协调刑法与刑诉的关系目前存在很大的分歧。我以为两者都很重要,当前主张程序公正优先。在古罗马、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中都把程序摆在了第一位。只有程序公正了才能给实体公正提供有效保障。用看得见的公正来证明判决的公证性。当然,实体法也需要公正,而这种公正应该是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第二位要考虑的。

  十五、行政合法性即合理性原则、行政公开原则

  ⑴依法行政(法律优越,法律保留)

  ①法律优越: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②法律保留: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⑵行政合理原则

  ①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和适当,并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②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

  ③行政裁量决定建立于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行政行为做出时涉及到多种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或影响到的因素;

  ④行政裁量决定应当符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和最一般的法律正义要求;

  ⑶行政公开原则

  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和对行政的监督提供条件,并且使行政活动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防止行政随意和行政专横。

  ①行政依据的公开:行政机关只能执行那些已经公开发表并且易于获得的规定,否则可以认为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

  ②行政决策过程的公开:行政机关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提供必要的信息。

  十六、关于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现其职能、方式、方法的总称,中心是行政决策程序,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参与原则和保证程序效率原则。基本制度包括: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调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及行政案卷制度。

  ⑴为了克服民主代议制度的瑕疵和不足而出现

  主权属于人民,但通常由民主代议机构行使国家权力,主要方式是创制法律然后由行政机关执法。司法机关司法。执法机关的执法是否符合由民主代议机构进行监督。但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不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的利益,所以努力去寻求一种更加有力的方式来保护权益,所以出现了行政程序,更为现实地保护人民地利益。

  ⑵行政程序地出现与政府合理作用日益重要相关源:www.examda.com

  社会的发展从政府上经历了“夜景国家时代”,政府相当于“守夜人”,一般维持治安,只有出现混乱不能解决时政府出面;而现在是“福利时代”,政府必须积极投入社会中,更有力、更大程度地为人民的权利提供更大的方便,所以政府的权力越来越大,但政府的权力过大,人民的权利就可能受到遏制,所以需要行政程序。

  总之,采取行政程序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又要保护行政管理的效率。如果行政程序过多、过广、过滥则行政机关的管理无法有效进行,从根本上也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七、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主义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是法治社会刑法与专制社会刑法的根本分野所在。它表明刑法的机能不仅在于保护社会安宁,更要立足于保障人权;刑法不但要面对罪犯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要求罪和刑都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仅仅看行为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结果以及社会危害结果是否严重。被告人实施的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给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害是否定罪处罚,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虽然某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很大,但是根据刑法分则找不到具体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与其相对应,只能按无罪处理。

  罪刑法定的要求包括:罪要法定;刑要法定;禁止有罪类推;排斥习惯法(即要实行成文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十八、民法中的基本原则

  ⑴平等原则:身份平等,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⑵自愿原则:即民事中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涉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内容包括:

  ①自己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

  ②自己责任: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⑶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①法律适用的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司法原则: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判决。

  ⑷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受制约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法律无论如何严谨也无法限制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该原则使得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的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

  ②法院可以根据此原则做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③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应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要求,使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了法律的意义,成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是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体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②。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③。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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