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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精析(十五)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5日
[案情]

  原告张无忌不服被告某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于1993年4月3日向浙江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某县公安局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超越职权,关押原告的行为违法无据,请求撤销某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返还财产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误工费损失1200元,厂内围墙被毁损失20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张无忌与某县燃料公司的协议书原件;与江山市东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东风燃料煤粉厂承包合同、营业执照、拘传证复印件;被扣原煤收据、结账单据、字据欠条及其他书证、证人证言等。

  被告某县公安局辩称:原告张无忌利用合同实施诈骗,已构成犯罪。被告实施刑事侦查并未越权,拘传张无忌合法;被告行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请求驳回原告起诉。被告没有提供张无忌构成诈骗犯罪的嫌疑证据和当地检察院撤销逮捕通知书,只提交了某县燃料公司报案报告、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拘传通知书、提请批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

  江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7年11月28日,原告张无忌开办的东阳市湖溪晓华煤块粉碎厂与某县燃料公司签订了加工煤粉协议书。协议约定:某县燃料公司每月向晓华煤块粉碎厂提供500吨原煤,每期到货后半年,向该厂收取货款;煤单价每吨为40.82元。合同期为1年半;合同期间,某县燃料公司向该厂收取管理费2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1988年10月,张无忌将煤块粉碎厂转让给义乌市稠城镇东风村,改名为:江山市东风燃料煤粉厂。此后,张无忌与东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了东风燃料煤粉厂承包合同,张无忌仍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1989年4月,某县燃料公司提出将原煤单价提高到每吨60元,张无忌不允,双方发生争议,致部分货款未能结清。1992年12月24日,某县公安局派员到江山市,以江山市城中派出所调查暂住人口为名,将张无忌骗出家门,强行将其拉上警车,押送到某县安文派出所。当晚10时许,某县公安局向张无忌出示拘传证,令其签字。张无忌签上“陈局长说我诈骗,我不签”字样。同年12月28日,某县公安局将事先写好的张无忌欠某县燃料公司赃款382560.14元的字条,令张无忌签字后,即派员到江山市,强行拉走张无忌承包厂里的原煤2031.38吨。1993年1月4日,某县公安局又令张无忌签署了尚欠某县燃料公司8357元现金的欠条后,被取保释放。张无忌向法院提起诉讼后,4月20日,某县公安局派员到江山市逮捕张无忌,并把逮捕日期提前到4月13日。张无忌闻讯外逃。1993年6月21日,某县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指令下,作出撤销逮捕张无忌的决定书。理由是:该案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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