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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网上证券委托协议书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8日
甲方(开户人):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买卖业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约束,亦受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办法、规定、惯例的约束。 

第二条 本协议包括甲方成为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用户时需要了解的条款和条件的重要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并妥为保存以备查。同时,作为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用户,甲方必须阅读并同意本网站对注册用户的各项声明。 

第三条 甲方同意指定乙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使合法代理人的权利,以实现本协议中的条款。 

第四条 甲方决定在乙方开立网上证券委托帐户前,须对下列定义有较为明确的认识: 

1、 长江证券门户网站:www.cz318.com.cn 或www.cjsc.com.cn。 

2、 买入:投资者须先将委托买入所需款项全额存入资金帐户,然后买入沪、深两地挂牌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一种委托方式。 

3、 卖出:投资者将帐户中实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进行卖出的一种委托方式。 

4、 撤单:投资者在当日买入或卖出委托未成交之前撤消先前买入或卖出委托的一种委托方式。 

5、 交易帐户:投资者在登记公司开立的股东帐户和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帐户的总称。 

6、 资金余额:投资者当日资金帐户中的现金余额。 

7、证券余额:投资者当日股东帐户中的有价证券余额 

8、资产总额:帐户内现金与有价证券市值的总额。 

9、委托:证券经纪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交易行为。 

10、 成交:投资者实现买卖委托的一种结果。 

11、 对帐单:是由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反映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内帐户中资金和股票变动情况的一种单据。 

12、 银证转帐:银行和证券经纪商之间一种资金划转业务。投 资者办理这项业务,可以通过电话自动划转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之间的资金。 

13、 挂失:投资者遗失了身份证、资金帐户、股东帐户、CA证 书或遗忘了交易密码,须立即到证券经纪商处办理冻结帐户并重新办理遗失证件的一种弥补行为。 

第五条 甲方可以选择在乙方柜台或乙方代理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及其代理机构提供的开户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成分,甲方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承诺及时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如因资料发生变化,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在乙方及其代理机构开立的帐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转借他人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若甲方指定代理人来完成网上证券委托,其中产生纠纷与乙方无涉;甲方本人及其代理人须在乙方柜台签定委托代理协议。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泄密,致使甲方蒙受经济损失,乙方对此应负赔偿之责。乙方应证券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程序要求提供甲方的情况不在此限。 

第十条 甲方必须牢记密码,并对密码有保密义务。乙方无权利、无义务对甲方的密码进行修改或查询。甲方应定期更换交易密码,以免泄密,如不慎泄露或遗失了密码,由此发生的任何损失,乙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在乙方开户后,乙方应为甲方管理其帐户并接受下列委托事项: 

1、接受并即时执行甲方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发出的有效买卖委托指令; 

2、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3、 代理甲方进行每次交易成交后的资金清算和交割,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向甲方收取并代理甲方交付证券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甲方通过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下达的委托买卖指令,以乙方电脑记录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甲方委托买入证券时,交易帐户内须有足额资金支付;在委托卖出证券时,交易帐户内须有足额证券,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十四条 如果甲方要办理深圳证券转托管手续,须到乙方柜台办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 

第十五条 一旦甲方的有效买卖指令被乙方接受,且收到成交回报,本项交易即为完成。甲方应及时审核清算交割单的内容,如有疑义,须及时向乙方提出。 

第十六条 甲方提出的撤单请求仅仅在甲方的报单未被交易所执行的情况下才能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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