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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刑法考点总结:犯罪形态之犯罪预备

作者:233网校 2020-02-28 17:46:06
导读:犯罪形态是刑法的重难点章节,每年必考,需要全面掌握。这一章节考的比较综合,涉及到前面的因果关系、主观要件、认识错误等许多知识点,有些内容还涉及到分则不同罪名的既遂标准,同学们学习期间一定要保持专心,跟着乐毅老师的课程思路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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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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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解析】

《刑法》第22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成立条件

1.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但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2.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VS犯意表示

1.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行犯罪起到促进作用,对法益构成了现实威胁。

2.犯意表示是一种单纯的思想流露,还没有表现为行为,对实行犯罪未起到促进作用,对法益不构成现实威胁。

例如,甲说:“乙太坏了,早晚有一天我要把他杀了!”但是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这本身不是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

三、预备行为VS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是在实行阶段中的行为,而预备行为是在预备阶段中的行为,两者的临界点是着手。

【点拨】

如果刑法把一些预备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那么这些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实行行为。如《刑法》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后一款把预备、帮助行为规定为拐卖妇女的实行行为,谁如果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本来是准备出卖的进货预备行为),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的实行行为。

【设题陷阱】

1.甲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成立犯罪未遂。

2.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成立犯罪预备。

【答案】

1.错误,成立犯罪预备,甲还没有着手。

2.错误,乙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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