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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刑法考点总结:犯罪形态之犯罪未遂

作者:233网校 2020-02-28 17:46:16
导读:犯罪形态是刑法的重难点章节,每年必考,需要全面掌握。这一章节考的比较综合,涉及到前面的因果关系、主观要件、认识错误等许多知识点,有些内容还涉及到分则不同罪名的既遂标准,同学们学习期间一定要保持专心,跟着乐毅老师的课程思路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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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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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解析】

《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点拨】

着手:①行为人开始实施了分则条文规定的行为;②对法益有现实侵害的紧迫性。

2.犯罪未得逞。

未得逞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它是指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是区分犯罪未遂和既遂的关键。

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全实现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是犯罪未遂;否则,如果完全实现了就是犯罪既遂。

3.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既遂。

常见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①被害人的强烈反抗;②第三人的出现、制止;③自身能力的不足;④自然力的破坏;⑤认识错误。

二、犯罪未遂VS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能达目的而不欲。

三、犯罪未遂的种类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根据行为人自认为的犯罪行为是否实施完毕,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①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把完成犯罪所必要的行为都已实行完毕,但却没有能够既遂的情形。例如,小潘在小红碗里投毒然后离去,但小红在准备吃饭时因不慎打翻碗而未吃成。

②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还未将他欲实施犯罪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施终了,就归于未遂的情形。例如,小王正在杀人时被警方抓获。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根据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以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①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既遂可能,只是由于遇到了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②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本来就不可能既遂,又分为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和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设题陷阱】

1.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属于犯罪未遂。

2.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甲属于诈骗既遂。

【答案】

1.错误,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时,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被破坏。因此,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取得并控制该财物的,即成立受贿罪既遂,并未实际取现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2.错误,属于诈骗未遂,因为胡某交付财物不是因为被骗,因果关系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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