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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整理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2月19日
  四、法的渊源与效力

  (一)法的渊源

  1、法律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

  2、种类

  1)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以是否具有国家指定的法的明文规定的效力为标准。

  2)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3)制定渊源与非制定渊源

  4)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

  3、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渊源

  1)宪法

  2)法律:根据制定的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办法也属于法律渊源。

  要注意法律的补充和修改(《立法法》第7条)和法律保留事项(《立法法》第8、9条)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5)民族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合单行条例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自治区自治法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更。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规章

  8)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4、当代中国的非正式渊源

  1)习惯

  必须是一定区域内长期存在的、反复适用的的惯行

  2)判例

  (二)法的效力

  1、法律对人的效力:

  (1)属人主义。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

  (2)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区内所有人,本国公民不在本国不受本国法律保护和约束。

  (3)保护主义

  (4)折中主义

  我国的规定: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刑法》规定法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是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律的生效和失效日期

  3、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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