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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文书送达途径

来源:233网校 2013年4月3日
  国际司法文书送达
热点:2013年司考报名条件问答专题 各地司法局2013年司法考试报名公告 2013司法考试大纲
  (1)向外送达:
  ①国际条约;
  ②外交途径;
  ③使领馆(向中国人);
  ④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
  ⑤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
  ⑥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6个月);
  ⑦公告(兜底方式,6个月);
  ⑧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2)外国向我国送达:依条约送达;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
  《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A、送达途径:外国法院——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受送达人
  B、不能拒绝送达的理由:a、有关期限已过;b、专属管辖;c、未附有中文译本
  C、受送达人有权拒收未附有中文译本的司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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