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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9日

第一章导论(略)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贸易关系

国际贸易关系是以国际买卖合同为基础,这一基础合同又派生出其他三个关系:买卖合同签订以后,要把货物运到进口方,需要跨国界运输,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一个运输合同,从而产生一个运输合同;当货物由出口方运到进口方时,肯定会有风险,那么双方当事人可以去买保险,从而产生保险关系。交货后,进口方要付款。由于双方当事人不在一个国家,因此需要通过银行结算货款。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

(一)国内立法(略)

(二)国际立法(重点)

主要掌握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三)有关国际贸易的国际惯例(重点)

主要掌握2000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一)分四部分内容

1.邀约承诺合同的成立

2.买卖双方的义务

3.风险的转移

4.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1.品质规格条款

品质规格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分处不同的国家,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对货物品质的约定就更加重要。该条款有四种表达方式:(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易的品质依据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2.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中包含了价格术语。比如“每公吨500美元CIF上海”,前面是货物的单价,后面是一个价格术语的约定。

3.商检条款

通常规定商品检验所应依据的标准、检验机构、检验期间及商检权等内容。对商检权的三种规定方法:(1)以离岸的品质、重量为准。(2)以到岸的品质、重量为准。(3)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在货物到目的地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

4.不可抗力条款

注意:不可抗力应具备的条件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主要内容

国际贸易术语主要是为了简化商人之间的交易,它规制了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规定了交货地点。即在什么地点把货物交给进口方。比如说出口人在工厂、仓库交货。出口人把货物运送上门,即直接把货物运到进口人的国家境内,把货交给进口人。这两种方式都有其不便利的地方。另外,内贸与外贸一样,双方当事人要作这笔交易,一定要确定交货地点。一是在家门口交货,二是送货上门。在国际贸易当中,也都有不便利的地方。比如北京公司把一批货运到日本,那么这批货物一定要有出关手续,主要是涉及到海关的税、费以及外贸管制的问题;如果是出口方在家门口交货,那么进货方不但要办进口的清关手续,而且还得到中国办理出口的清关手续。DDP的交货方式是:北京公司要把货物运到日本,在日本境内把货交给进口方,那么北京公司不仅要办出口清关手续,而且要办进口的结关手续。另外,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的交货地点。

(二)规制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运输和保险的分工。

(三)规制了价格构成问题。凡是进口人安排运输、安排保险的,在货物的价格构成当中,就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了。

(四)规制了风险的转移问题。

(五)规制了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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