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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国家领土

来源:233网校 2007年3月5日
一、领土的构成
国家领土由四个部分构成: 
1、领陆。亦称“陆地”,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和岛屿。 
2、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领陆内的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和沿岸的“内水”和“领海”。“内水”,其狭义是指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其广义是指领陆范围内的所有水域。“领海”专指领海基线向海一面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国家领土范围内的全部水域,称为“领水”。
3、领空。指领陆和领水的空气空间。地球表面的上空,自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后,分为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两个空域。地面国的主权只能及于它所能控制的空气空间,故称为“领空”。国家在领空有完全的主权。(4)底土。指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全部底土。
二、河流的种类
河流有国内河流;国界河流、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之分。
1、国内河流,是指从河源到河口均在一国境内的河流(包括运河),亦称内河。
2、国界河流,是指流经两国之间、边界线所经过的河流,亦称界河。3、多国河流,是指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4、国际河流。多国河流如经国际条约确定对所有国家开放,便成为国
际河流。
三、领土主权的含义及意义
1.领土主权。即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高的、排他的权力。
2.领土主权的意义:(1)领土不可侵犯。
(2)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3)国家对领土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
四、国际惯例和条约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1.国际惯例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国家在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流的时候,或在利用其边境土地的时候,不应损害邻国的利益。(2)国家在开发和利用其海域资源的时候,应考虑他国在该海域的传统权利,不应加以侵犯。(3)国家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2.条约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租借,:第一种是一国将其部分领土永久租让给他国使用,自己不行使主权。第二种是一国根据条约允许他国占住其部分领土,主权保留,但实际上由占住国管理。第三种是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在一定期限内租借给他国使用。(2)共管,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块土地共同行使主权。
3、国际地役,耶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或全部领土的特定范围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是国家属地最高权受到的一种特别的限制。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一、领土的五种取得方式
1.先占(亦称“占领”,但不是指战时的占领)。国家占领了一块“无主地”,并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就是在法律上取得了该地的主权。“先占”有两个要件:一是“占领的”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二是占领的方式必须是“有效占领”。
2.时效。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时效与先占的根据区别在于:时效是指对他国领土的占领,而先占是对无主地的占领。
3.割让。割让是指一目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
4.征服。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的行为。
5.添附。添附是指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有两种情况(1)自然添附,如涨滩、三角洲、新生岛、废河床等;         
(2)人工添附,如堤堰、防波堤、围堤、人工岛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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