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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8年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月4日
  41.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依据《海牙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C公司可以免责
  B.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C.A公司应向C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尽到保管货物的责任
  D.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履行适当安排保险的义务
  答案:A.
  解析:根据《 海商法》 第51 条第1 款第(五)项规定,对于由于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故本题选A.
  42.依我国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基于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原因,国家可以对货物贸易采取下列哪一项措施?
  A.禁止进口
  B.禁止出口
  C.限制进口
  D.限制出口
  答案: C .
  解析:根据2004 年4 月6 日修订的《 对外贸易法》 第16 条第(9)项规定,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可对货物贸易实行限制进口,所以选C.
  43.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规则中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适用的范围限于下列哪一项?
  A.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B.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C.与专利技术转让有关的投资措施
  D.与商标权转让有关的投资措施
  答案:A .
  解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Trade -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简称TRIMS )是指能够对国际贸易引起扭曲或限制作用的投资措施。这里的“贸易”仅指货物贸易,不涉及服务贸易。故本题选A.
  44.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当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可采取的解决方式中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A.双边磋商
  B.成立专家组
  C.上诉机构的审查
  D.上诉机构的调解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点为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双边磋商仅仅是一种程序性要求,自提出磋商请求人其60日内磋商没有解决争端时,申诉方才可能申请成立专家组,从而启动争端解决机构程序。这些程序主要包括专家的裁决和结论,上诉结构的审查、裁定、争端解决结构通过专家组和上述机构的报告,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和建议的实施。据此,可采取的解决方式不包括D项。
  45.平安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障的主要险别之一。下列哪一损失不能包括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之内?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B.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C.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
  D.共同海损的救助费用
  答案:B .
  解析: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1条规定:一下损失和费用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由上可知,本题选B项说法违背了上述规定,故应当选择B.
  46.《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条约,也是至今影响最大的著作权公约。下列关于该公约的说法哪一个是不正确的?
  A.该公约采用自动保护原则
  B.该公约不保护演绎作品
  C.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成员国首次发表可以受到公约的保护
  D.该公约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
  答案: B .
  解析: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1款b项规定,非为本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其作品首次在本联盟一成员国出版或在本联盟一成员国和一非本联盟成员国内同时出版的,应受到保护。据此,C项符合该规定,故应当排除。根据第5条规定,根据本公约得到保护作品的作者享受和行使国民待遇不需履行任何手续,也不管作品起源是否存在有关保护的规定。据此,A项符合规定,故应排除。第2条之一第3款规定,翻译作品、改变作品、改变乐曲以及某件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变应得到与原著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坏原著作者的权利。据此,0042项说法是不正确的额骨应选B.根据第6条第2款规定,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在其死后至少应保留到财产权期满为止,并由向之提出保护的国家本国法所授权的人或机构行使。据此,D项符合该规定,故应排除。
  (2005年)
  29.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针对甲国的上述作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
  B.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D.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
  答案:B
  考点:国际法律责任
  详解: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的前提是国家的行为违反其国际义务,即有国家不当行为的存在。所谓国家不当行为,是指一国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对另一国或国际社会所作的侵害行为。国家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要两个:一是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违背国际义务。
  下列行为,通常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机关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它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5)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6)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7)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提到的国家机关的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行使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行为。
  本题中,甲国在其与乙国缔结的条约有效的情况下,通过国内立法取消乙国公民在甲国根据条约可以享有的某些投资优惠,属于违反其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该行为是甲国立法机关作出,可归因于甲国。因此该行为属于国家不当行为,甲国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故B正确。
  30.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力
  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答案:D
  考点:条约的缔结。
  详解:根据《维也纳条约公约》规定,一国表示接受国家条约的约束,通常采取签署、批准、加入和接受的方式。该公约第14条规定了以批准接受条约拘束之同意的方式,其中该条第1款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批准表示之:(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批准之签署;或(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由此表示。”据此,并根据甲过提倡并一直参与制定的某多边国际公约关于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的规定,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说明其对甲国不产生条约的约束力,既是该公约本身在国家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约束力。可见,D项正确。
  评论:本题是单选题,难度不大,运用常识即可应对。
  31.甲国人兰某和乙国人纳某在甲国长期从事跨国人口和毒品贩卖活动,事发后兰某逃往乙国境内,纳某逃入乙国驻甲国领事馆中。兰某以其曾经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乙国提供庇护。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波和庇护的任何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 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由于兰某曾从事反对甲国政府的活动,因此乙国必须对兰某提供庇护
  B.由于纳某是乙国人,因此乙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纳某交给甲国
  C.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乙国领馆可以行使领事裁判权,即对纳某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
  D.乙国可以对兰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国没有把兰某交给甲国审判的义务
  答案:D
  考点:引渡、庇护
  详解:提供庇护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国家的义务。因此,A项中,甲国人兰某向乙国政府要求庇护,乙国政府可以庇护也可以不庇护。故A项错误。
  B项,纳某虽为乙国人,但他在甲国犯罪,甲国有权对他的犯罪行为行使属地管辖权。乙国领事馆在甲国提出管辖要求的情况下,应当把纳某交给甲国审理,无权拒绝,因为一般国际法上不承认域外庇护,即通过一国驻他国领事馆或者船舶等进行庇护。
  关于C项,在现代国际法上,各国审判权一般只能由本国法院行使,外国驻本国领事馆是无权在本国行使该权力的,因此C项错误。
  D项正确,因为兰某的行为属于普遍管辖权的罪行,因此乙国对其犯罪行为有权管辖。由于甲乙两国间无引渡条约,“无条约、无义务”,乙国没有义务把兰某交给甲国审判。
  评论:引渡是国际公法部分年年必考内容,庇护最近两年也都考到,这和我国注重海外中国公民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紧密相关。值得一提的是,本题B项可能对有的考生会产生干扰,因为使领馆的确具有保护本国侨民的职能,但要注意,这种职能的行使不能干涉驻在国的司法主权。如果本国公民在驻在国遭遇意外不幸或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使领馆应对其提供帮助和协助,但如果本国公民在驻在国有违法犯罪活动,当然要接受驻在国的管辖。
  32.中国公民陆某2001年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甲国国籍,2002年获甲国批准。2004年5月陆某在中国因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此时,陆某提出他是甲国公民,要求我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经查,根据甲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陆某仍是中国人
  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答案:A
  考点: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外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第14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由于中国国籍法并不承认双重国籍,陆某又没有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因此陆某仍未中国人。可见,A项正确。
  评论:本题从我国法的具体规定的角度考察了国籍的取得与丧失问题,它打破了国际公法基本不考法条的惯常做法,同时也告诉考生仅局限于复习思考教材已经不足以应对目前的司法考试了。这一点值得注意。
  33.甲、乙两国因历史遗留的宗教和民族问题,积怨甚深。2004年甲国新任领导人试图缓和两国关系,请求丙国予以调停。甲乙丙三国之间没有任何关于解决争端方法方面的专门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丙国在这种情况下,有义务充当调停者
  B.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则乙国有义务参与调停活动
  C.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对于调停的结果 , 一般不负有监督和担保的义务
  D.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则甲国必须接受调停结果
  答案:C.
  考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详解: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者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和主持谈判,以协助争端解决。调停国提出的方案本身没有拘束力,对进行调停及其成败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或后果。调停一般是第三方出于善意主动进行的,也可以是应当事国或各方邀请进行的,争端当事方或第三方可以对有关的行动加以拒绝,但不应将这种行为视为不友好。调停者可以是国家、组织或个人。
  根据以上关于调停的基本原理,一国没有义务对国际争端进行调停,故A项错。争端当事国没有参加的义务,故B项错。调停结果没有法律拘束力,争端当事方不是必须接受,故D项错。题中,甲乙丙三国之间没有任何关于解决争端方法方面的专门条约,如果丙国进行调解的结果,一般不负有监督和担保的义务。所以,正确答案为C.
  评论:本题考察角度虽比较细微,但难度实不算大,应属考前没复习到动用常识能解决的题目。
  34.武器是战争的重要构成要素。在现代国际法上,下列武器类型中哪一种武器本身尚未被战争法规则明确地直接禁止?
  A.核武器
  B.生物武器
  C.毒气化学类武器
  D.射入人体后爆炸的达姆弹
  答案:A
  考点: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详解: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对作战的手段和方法规定了若干的限制。目的是在不能完全消灭战争与武装冲突之前,尽量减轻其给人类带来的残酷性。
  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国际法规则,也被称作战争法中的“海牙体系规则”。它主要是以1907年的一系列海牙公约为基础,并在以后不断发展而形成的。其主要内容包括:
  1.禁止具有过分杀伤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
  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方法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对平民、民用物体和战斗员、军事目标不加区别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3.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背信弃义的作战方法或行为,是指“以背弃敌人的信任为目的而诱取敌人的信任,使敌人相信其有权享受或有义务给以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保护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核武器所具有的大规模杀伤性、长期的毒害及辐射作用以及难以对人员及目标区分打击等特性,使得从理论上讲,其无疑应该属于被禁止的武器和方法之列, 但目前的国际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国际法院在1996年针对“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的问题,所做出的咨询意见中也认为,一般地,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是违反关于战争和武装冲突国际法规则的,特别是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和规则的;但是就国际法目前的状况和法院所掌握的事实情况而言,对于在危及一国生死存亡时进行自卫的极端情况下,威胁或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法院不能做出确定的结论。
  评论:本题考察知识点对绝大多数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士而言,相信不会具有太大的意义。司法考试如果这样漫无边际的考察下去,相信绝大多数考生会放弃对一些知识点的复习,导致这样的考题成为无人应战的考题。司考“瘦身”势在必行。
  35.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甲定居中国,乙定居韩国,双方在汉城订立了一借贷合同,其中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关于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双方都是俄罗斯公民,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B.当事人在汉城订立合同,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韩国法律
  C.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
  D.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
  答案:C.
  考点:时效的法律适用。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根据《合同法》第126条,涉外合同关系的准据法除了法律有强制规定的以外,应为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本案中,双方约定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因此有关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来确定。
  评论:这是一道法条题。国际私法多背法条何其重要。
  36.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纠纷提交设在中国某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公司败诉。中国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据此,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中国公司可以向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B.人民法院可依“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不充分”这一理由撤销该裁决
  C.如有权受理该撤销仲裁裁决请求的法院做出了驳回该请求的裁定,中国公司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D.受理该请求的法院在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前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答案:D
  考点: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详解:对于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按照仲裁法第58-59条的规定,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不能撤销外国仲裁裁决;对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以及申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制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还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裁决之前,须报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据上所述,A项错在管辖法院应为中级法院。B项错“证据不充分”不是法定撤销理由。C项错在对法院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提起上诉。
  评论:本题大量考察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以说反映了实务的需要,因为实务中中国法律如果没有司法解释的“润滑”,很多是无法运转的。
  37.某国公民杰克逊18岁,在上海某商店购买一款手机,价值4000元人民币。三天之后,杰克逊在另一商店发现该款手机的价格便宜许多,便到前一商店要求返货,被拒绝。杰克逊遂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理由是根据其本国法,男子满20岁为成年人,自己未届成年,购买手机行为应属无效。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无效,手机可以退货
  B.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有效,手机不能退货
  C.认定杰克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本案所涉金额不大,判购买行为有效
  D.法院应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答案:B
  考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0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据此,B项正确。
  评论:这道题可算一道原题,可参见2002年司法考试卷一第62题。
  38.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双方己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答案:C
  考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详解: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院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尿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C项正确。
  评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是重复率极高的考点,考生务必要重视对它的复习。
  39.新加坡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对于该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个国家的法律?
  A.新加坡法律
  B.印度尼西亚法律
  C.越南法律
  D.中国法律
  答案:D
  考点: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详解: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法院地国中国的法律。
  40.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
  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答案:C
  考点:自然人住所的冲突解决
  详解:住所在国际私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确定管辖权以及准据法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一个重要的连结点。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个自然人有多个住所的情况,这被成为住所的积极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据此,C项正确。
  41.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买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使用了“CIP汉堡”贸易术语。下列哪一种说法符合该贸易术语的要求?
  A.货物应运至汉堡港
  B.货物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由甲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D.甲公司订立多式联运运输合同,乙公司负责办理保险
  答案:B
  考点:国际贸易术语
  详解:CIP是指“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在该贸易术语下,风险转移时是交货时,交货地点是在出口国货交承运人,如果是在中国内陆某地点交货,则中国卖方在该地点货交陆运承运人后,货物风险转移至买方,如果是在中国某港口交货,则中国卖方就在该港口货交水运承运人,不管是采用多式联运还是海运直接运往目的地,都是在卖方货交第一个承运人时风险转移。CIP下,运输和保险都由卖方安排。根据“卖出买进除首尾”,进口手续由买方负责,出口手续由卖方负责。因为CIP贸易术语下,采取的运输方式可以是各种运输,而不限于海运,因此“CIP汉堡”并不一定表明货物应运至汉堡港,也可能是运至汉堡的陆地某个卸货地点。据此,B项正确;ACD错误。
  评论:这道题颇具迷惑性,也可以说难度非常大。但用排除法这道题并非难以应对。一般来说,考生对CD两项都能较快判断其为错误选项,关键就是AB何者正确?如果对贸易术语记忆不清,很多数人可能权衡良久,会选A项,因为人们习惯认为汉堡既然是港口城市,而C组术语后跟地名又是目的地、目的港,而这里关键是必须注意到B项确定无疑是正确的,细心运用排除法,最终还是应排除A项。
  42.下列哪一项措施不是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规定的反倾销措施?
  A.临时反倾销措施
  B.价格承诺
  C.反倾销税
  D.进口配额
  答案:D
  考点:反倾销措施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的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初裁决定确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进口配额是一种数量限制措施,并不属于反倾销措施的种类。所以,D项当选。
  评论:这道考常识性知识的题,应不能算有难度。
  43.土耳其甲公司(卖方)与泰国乙公司(买方)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申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前,而甲公司由于货源上的原因,最早要到2003年5月15日才能备齐货物并装船付运。下列哪一种做法是甲公司应采取的正确处理方法?
  A.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
  B.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
  C.征得乙公司同意、由乙公司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D.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提单
  答案:C
  考点:倒签提单与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
  详解:根据UCP500号第9条规定,凡未经开证行、保证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据此,A项做法是错误的;C项做法正确。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就称为倒签提单。但是,在倒签提单的情况下,即在装船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时,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签发提单,以便向银行办理结汇。预借提到那是当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一样,都是掩盖了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从而避开了迟延交货的责任,对此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BD做法错误。
  44.下列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磋商是必经程序
  B.任何争端方对上诉机构的裁决有异议的,均可上诉到争端解决机构
  C.世贸组织的上诉机构应对专家组报告涉及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审理
  D.对被认为有错误的专家组的裁决,上诉机构可以发回重审
  答案:A
  考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详解: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在提出磋商请求日起60天内磋商没有解决争端时,申诉方才可以申请成立专家组。故A项正确。
  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上诉机构只负责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但上诉机构没有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新审理的权力。上诉机构审理结束后没有更高一级的上诉机构,即WTO类似于我国的“两审终审”。
  争端解决机构并不亲自审理案件,它是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协助下提出建议、作出裁定。实质上,争端解决机构只是通过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解决争端报告。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同意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得以通过。通过的报告即构成了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或建议。因此,争端方对上诉机构的裁决有异议,并不能够上诉到争端解决机构。故BCD均不正确。
  评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近几年每年必考的知识点,考生务必重视。
  45.下列哪一项不是出口保理商提供的服务?
  A.对销售货物质量进行监督
  B.应收账款的催收
  C.坏账担保
  D.贸易融资
  答案:A
  考点:国际保理
  详解:国际保理是一种在国际贸易中以赊销、托收等信用销售条件下,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对买方的信用销售控制、坏账担保、销售分户账管理、债款回收和贸易融资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在保理的情况下,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卖方与保理商之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由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1)贸易融资和销售分户账管理。在卖方叙做保理业务后,保理商会根据卖方的要求,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账单等各种采取和统计报表,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2)应收账款的催收,保理商一般有专业人士和专职律师进行账款追收。(3)信用风险控制和坏账担保,卖方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保理商会为债务人(即买方〉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并且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根据债务人资信情况的变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而在进口商在除销期届满应当付款却不付款,或不能付款,则由此导致的收款风险将由保理商来承担。因为按照惯例,进口商的债务到期后90天,无论保理商是否将货款收回,保理商都应将全部货款支付给出口商,因此保理商提供了坏帐担保功能。
  因此,B、C、D都属于出口保理商提供的服务,而A则不属于。
  评论:保理在我国还属一种新型的国际结算方式,今年首次列入司考范围,故出题较为简单,以后出题可能会加大难度。
  46.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该投资所可能产生的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下列关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哪一项表述不正确?
  A.海外投资保证只承保政治风险
  B.任何保险公司均可参与海外投资保险业务
  C.海外投资保证机构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
  D.海外投资保证机构在向投资者支付赔偿后将取得代位求偿权
  答案:B
  考点: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详解: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海外私人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谊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投保后,如果发生投保的政治风险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其本国的投资保险机构补偿所受损失的制度。此类政府背景的保险机构在赔偿之后会取得向投资东道国代位求偿的权力。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和鼓励私人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制度,其本质是一种政府保证。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机构是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旨在保护和鼓励海外投资;(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须是合格的投资者、合格的投资以及合格的东道国;(3)承保的风险只限于政治风险,而不包括一般的商业风险;(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要发挥其作用;通常需要和有关国家间的投资保证协定相互配合。据此,ABC表述正确,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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