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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精讲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国际环境保护法

来源:233网校 2010年3月9日

  一、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1、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这项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各国享有按照自主的环境政策和本国的环境法律开发本国资源的权利,同时又有义务保证在其管辖和控制下的活动,不损坏别国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

  (2)各国为保护全球环境进行的一切国际合作活动,都必须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进行。

  2、国际环境合作原则。该原则有两方面的意义:来源:www.examda.com

  一是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的普遍参加与合作,而不能仅由少数国家决定;

  二是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所有国家都应该并且有权参与保护与改善国际环境的行动。合作包括诸如防止跨界污染,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增强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能力等各个方面。

  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所谓责任的共同性是指环境作为全人类共同利益所在,保护环境需要所有国家的合作与努力。由于环境本身的整体性,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应承担共同的责任,包括: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防止损害其管辖范围外的环境;各国应广泛参与国际合作,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所谓责任的区别性是指由于各国工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同,及其在环境恶化成因中所起作用不同,因此,不应要求所有国家都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而应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4、可持续发展原则。这个原则包括三个方面内容: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1)以可以持续的方式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对于可再生的资源应在保持其最佳再生能力下利用;对于不可再生资源,应在保存和不以其耗尽的前提下利用。

  (2)应将保护环境与经济及其他方面的发展结合起来,不能以环境否定发展,也不能以发展牺牲环境。

  (3)对自然环境及资源的拥有和利用,不仅是当代人类不分种族、民族平等享有的权利,还应该是后代人类同样享有的权利。

  二、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一)大气环境保护

  1、防止气候变化。主要是《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公约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将缔约国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了划分:24个发达国家和欧盟被列人“附件二”, 11个东欧国家和“附件二国家”被列入“附件一“。公约及附件对所有缔约国的义务、“附件一国家”的义务和“附件二国家”的义务分别作出了规定。在防止气候变化方面,目前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京都议定书》进一步规定了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净排放量具体减排目标。为促进目标的实现,议定书还规定允许下列三种减排折算方式:

  (1)“集团方式”,只要有关国家集团达到减排总额,可不管集团内部成员国的排量增减。 采集者退散

  (2)“排放权交易”,排量超出其额度的发达国家可以向其他排量低于自身额度的发达国家购买其低于限额部分的排放量,使得总量仍然达标。

  (3)“绿色交易”,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资助在发展中国家营造森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相应地抵消其部分排放量。

  2、臭氧层保护。目前的主要法律文件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包括以后对议定书的多次修正案)。公约采用了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限制和管制的措施,有多种物质被列入管制名单中,包括氟氯烃、氟氯化碳、哈龙、甲基溴、乙溴乙氯甲烷等,规定了有关的报告制度、消费水平限制和淘汰时间表。如规定氟氯烃生产和消费的最后禁用时间,发达国家为2030年,发展中国家为2040年。

  (二)海洋环境保护

  1982年《海洋法公约》中,规定了各国对海洋环境保护的一般义务。涉及陆源污染、船舶污染、空气污染等方面的一般原则和规则。而其他有关国际条约则建立起了各个领域的具体制度。

  1、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以《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和《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为基础,确立了对船舶污染海洋的责任和管辖制度。对于船舶违章污染,其船旗国应设法立即进行调查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对此违章行为提起诉讼;对于发生在一国管辖区域内的外国船舶的违章行为,该国有权进行调查和管辖;对于位于一国港口或内水的外国船舶在他国领域内的违章行为,港口国则应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满足行为发生地国进行调查的请求;同时港口国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还应满足位于其港口的外国船舶的船旗国提出的调查请求,不论该船舶的违章行为发生在何处。

  2、防止海洋倾倒废物。以《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为基础,采用了物质分类名单和许可证制度。对于从船舶、航空器、平台等向海洋倾倒的废物,分为禁止倾倒的“黑名单”所列物质、需国家颁发“特别许可证“的“灰名单”所列物质和需得到“一般许可证”的“白名单”所列物质,以此控制向海洋倾倒废物。

  (三)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1.生物资源保护。《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对生物资源保护作了全面广泛的规定。包括:国家生物资源主权,国家对生物保护的查明与监测、就地保护、移地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此外,还有许多针对某一生物物种或某一特定区.域的生物进行保护的国际条约。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建立了濒危物种清单基础上的许可证制度。其中附件一所列是受贸易影响濒于灭绝的物种;附件二是如不管理可能成为濒于灭绝的物种;附件三是一般保护的物种。附件一物种的贸易受到最严格管制,只有在极其特殊情况下才被允许,附件二物种是必须加以限制贸易的物种,附件三是各国自行决定管理的物种。对于附件中所列物种标本的贸易,必须按照公约规定进行。附件一、二所列物种出口都必须事先取得出口许可证。附件一物种的进口还应取得进口许可证。

  2、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承认国家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存、保护、展出和传与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但是,缔约国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产所在国的主权并不使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的一部分,整个国际社会有进行保护的责任。公约中界定的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三类;自然遗产包括从审美和科学角度看有突出普遍价值的自然景观、从科学和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和普遍价值的地质及自然结构和动植物生态区、从科学保护和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目前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名单的有几百项,其中包括我国长城、孔庙、黄山、布达拉宫等几十项。

  (四)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巴塞尔公约》)对于列举在其附件中的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包括:

  (1)缔约国禁止向另一缔约国出口危险废物,除非进口国没有一般地禁止该废物的进口,并且以书面形式对某一进口向出口国表示同意。

  (2)出口国有理由认为拟出口的废物不会被以符合有关标准的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在进口国或其他地方处理,则不得出口。

  (3)不得向非缔约国出口或自非缔约国进口危险废物。

  关于越境转移的程序和其他事项,公约规定:

  (1)出口国或者危险废物的生产者或出口者,应将拟出口的废物的越境转移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国家的主管部门。进口国应作出书面的答复。

  (2)出口国应当证实通知人已得到进口国的书面同意,并且进口国已证实出口者和处置者之间已订立合同,详细说明对废物的无害环境的处置办法,才能开始越境转移。

  (3)如果越境转移的废物不能按照合同的条件完成,如无其他合法安排,应运回出口国。

  (4)危险废物的任何越境转移都必须有相关的保险、保证或担保。

  (5)公约不适用于其他国际制度管制放射性废物。

  此外,在外层空间环境、河流和淡水资源、、湿地、森林、防止酸雨、放射性物质等方面国际社会也都存在相应的条约和原则,已经或正在形成相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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