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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要点提示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日

 六、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划分标准是调整对豫(主要标准)和调整方法(次要标准)。    
    2.法律体系 :(一国国内,现行的法律)   
八、法律渊源及其相关概念(☆)
(一).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尽管存在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但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    
 1.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二者的区分在于是否其有规范性;规范性的含义包括不特定性和反复适用性。
 2.规范性法律文与法律部门的关系: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3.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与系统化(已经考过):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
(三)法律渊源
1.法律渊源的含义
 法律渊源,一般是从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渊源)理解的。对法的效力渊源.必须从三个层次把握:1)它是法的表现形式;(2)这种法的表现形式是由立法产生的;(3)这种法的表现形式具有法的效力。    
2.法的正式渊源/法的非正式渊源:(1)分类标准: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 (2)法的非正式渊源有国家政策和习惯。(3)判倒不是法的渊源。(5)司法解释从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法的渊源。
(四)法的分类
1.一般法/特别法(根据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
2.成文法/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
3.国内法/与国际法(根据法的创制主体和使用主体不同)
4.程序法、实体法(根据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
5.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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