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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冲刺笔记:人大代表的选举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30日

  人大代表的选举

  (一)2010年《选举法》修改的重点内容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3.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4.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6.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7.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8.“……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9.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10.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11.“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12.“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14.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二)选举过程和程序中应该重点注意的内容有:

  1.选区的划分(以居住状况也可以生产单位;工作单位;事业单位划分,每选区选出1-3名代表。)

  2.选民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20日;5日;3日;5日;选举日前;)

  3.候选人推荐(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差额;直接选举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4.投票(赞成;反对;另选其他任何选民;弃权)

  5.计算何人当选(原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另行选举得票多的当选,但是票数不能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6.辞职(乡人大代表向乡人大辞职;县人大代表向县人大常委会辞职;间接选举是谁选举向谁的常委会辞)

  7.罢免(直接选举:乡30人以上县50人以上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必须原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才有效。间接选举: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在间接选举中无论是当选还是另行选举还是罢免均是全体的过半数。)

  (三)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1.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1)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有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的具体分配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参照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2.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少数民族人口数占总人口比例 代表的人口数
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当于当地人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15%以上、不足30%以上的 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是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
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15%以的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大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数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散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当地人大的代表,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3.军队与港澳台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1)各地驻军应选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由驻军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决定;军队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四)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人大代表选举:

  1.台湾(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举,代表的选举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2.特别行政区:(1)特别行政区成立选举会议,其名单由常委会公布;(2)选举会议召开第一次会议,由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3)主席团主持选举;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实行差额选举。(4)香港(36名);澳门(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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