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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刑法》重点知识:刑事责任能力

来源:233网校 2019年7月22日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 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 犯罪的,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 或者不能控制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 的时候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 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 的人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 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 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例题·单选题】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2-2)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责任能力。

选项A错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甲在满14周岁后,对于之前安放定时炸弹所造成的危险有消除的义务,不予履行的,构成不作为的爆炸罪。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可知,乙对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的抢劫行为这一重大偏离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丙在精神正常时投放毒药,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选项D错误。《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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