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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02年-2009年法制史单项选择题真题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0年9月19日
导读: 考试大国家司法考试网真题解析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经济法、国际三法、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等十二个部分,题目按照2002年-2009年份排列,并根据最新立法进行解析。
  (2008年·四川)
  8.关于《大清新刑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刑法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法典
  B.《大清新刑律》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
  C.《大清新刑律》的内容完全属于资本主义刑法性质的内容
  D.《大清新刑律》于1911年公布,但没有实施
  答案:C
  解析:《大清新刑律》是清廷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然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可见《大清新刑律》并不是完全属于资本主义刑法性质的内容。该刑律公布后并没有真正施行。《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罚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诸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罚制度。所以ABD三项是正确的,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9.南宋时,富人甲去世,妻已亡,家中有继子乙及在室女丙。关于甲的遗产继承,依当时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丙没有继承权
  B.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乙没有继承权
  C.乙享有1/4财产的继承权,丙享有3/4财产的继承权
  D.乙、丙都没有继承权,财产收为官府所有
  答案:C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南宋法律对绝户财产继承的规定。根据南宋法律的规定,对于无男子承继的家庭,确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一是“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为“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所以在有继子和在室女的情况下,作为继子的乙有1/4的财产继承权,而作为在室女的丙有3/4的财产继承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0.关于罗马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公元前450年以前,成文法律是罗马法的一个主要渊源
  B.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罗马法的规定不完备
  C.罗马法上的人格仅由自由权和市民权构成
  D.评论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为人们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答案:D
  解析:在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是习惯法,而不是成文法。到公元前451年,《十二表法》中的前“十表”才颁布,那时才正式出现了成文法,所以不能认为成文法是主要渊源。因此,A项说法错误。
  在罗马法中,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由于法定继承。早期采用的是“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限定继承”的原则。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比较完备的规定。因此,B项说法错误。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因此,C项说法错误。
  14世纪,在意大利形成了评论法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以后,很快扩展到西欧各主要国家。这就是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因此,D项说法正确。
  11.美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公民安娜认为,其州议会颁布的关于禁止黑人进入白人学校学习的法律违反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根据美国法律,安娜应该向下列哪一法院起诉?
  A.联邦最高法院
  B.位于亚特兰大的联邦地区法院
  C.佐治亚州地区法院
  D.联邦权利申诉法院
  答案:B
  解析: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和州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联邦法院负责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因为安娜认为佐治亚州颁布的法律违反宪法,因此她应该到联邦法院起诉,而针对州议会的法律的诉讼,要到联邦地方法院起诉。所以本题应该选B项。
  (2007年)
  8.关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
  B.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
  C.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
  D.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答案:D
  解析:商鞅变法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二是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三是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四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者,“以吏为师”;其二,“轻罪重刑”。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其三,不赦不宥,反对赦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其四,鼓励告奸。其五,实行连坐。A项,商鞅建立了郡县制,而在西汉时取消了郡县制,实行分封制。B项,商鞅改法为律,扩充了法律的内容。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进一步。强调法律规范的论理基础是西周的法制思想。C项,在商鞅在变法过程中“实行”了连坐制度而不是“推行”了连坐制度,要注意“实行”与“推行”的区别。
  9.关于唐律中五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笞刑、羞辱刑、流放刑、经济刑、死刑
  B.笞刑、徒刑、流放刑、株连刑、死刑
  C.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D.杖刑、徒刑、流刑、肉刑、死刑
  答案:C
  解析:唐律中的五刑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因此正确答案是C.
  10.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
  B.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
  C.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D.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
  答案:B
  解析:西周时期的“三不去”规定的是: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是对妻子权利的保护。所以A项正确。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形成嫡长子继承制。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在本题B项中,“财产的继承是诸子平分制”是错误的,西周时期的财产继承仍然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只不过这是次要的。在离婚方面,宋仍然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是也有少许变通。例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所以C项正确。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继承财产权。所以D项正确。
  11.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A.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B.《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与内阁总理的权力
  C.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
  D.清末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
  答案:D
  解析: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其实质是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所以A项《钦定宪法大纲》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是错误的,不能选;《十九信条》其内容,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所以B项错误,不能选;清末的资政院其性质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所以C项错误。清末的谘议局是清政府在“预备立宪”期间设立的各省督抚控制的地方咨询机关。其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所以D项是正确的。
  12.关于古罗马法与近代欧洲大陆法律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成长起来的法学家阶层,为近代民法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B.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和民商分立制度发源于古代罗马法时代
  C.近现代法律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规定没有受到罗马私法精神的影响
  D.《德国民法典》采用了潘德克顿法学派按照《十二铜表法》阐发的民法体例
  答案:A
  解析: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经过罗马法的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这就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而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所以A正确。
  13.关于英国陪审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陪审制度是民主原则在英国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B.陪审团既可以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判决,又可以对法律的适用提出意见
  C.陪审团的裁决一般不能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撤销该陪审团,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D.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由于对司法效率的日益重视,陪审制度的运用逐渐受到了限制
  答案:B
  解析: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这种制度在英国历史上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广泛运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审判节奏也要求效率化,逐渐限制了陪审制度的运用。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陪审团的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的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所以ACD是正确的,B项是错误的,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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