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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诉法历年真题答案(9.17)

来源:233网校 2021-09-15 09:58:26

1、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66题)

A、法院可以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

B、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

C、检察院可以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D、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以两个罪名重新起诉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选项A,法院作为消极中立的裁判者,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能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选项A错误。选项B、C,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423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选项B、C正确。选项D,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424条第1款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①不存在犯罪事实的;②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④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⑤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⑦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本题并不属于可以撤诉的情形。选项D错误,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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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自诉案件的和解和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72题)

A、和解和调解适用于自诉案件

B、和解和调解都适用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

C、和解和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和解协议,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D、对于当事人已经签收调解书或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的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予以解除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在刑事诉讼中,调解不仅适用于自诉案件,也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和解和调解并不仅限于自诉案件。不仅如此,自诉案件的第三类(即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并不适用调解。因此,无论从哪一种语言逻辑上判断,A选项均不准确,不能选。《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21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据此,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可以调解,而对于三类自诉案件均适用和解。因此,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中的调解和和解最本质的区别就是结束案件的方式不同。和解是当事人自行达成的,以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的方式结束案件。和解协议应当记录在卷,但审判人员、书记员在和解协议上并不署名。而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之下进行的,调解书是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根据《最高法解释》第328条第1款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C选项错误。该解释第330条还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选BD。

3、审理一起团伙犯罪案时,因涉及多个罪名和多名被告人、被害人,审判长为保障庭审秩序,提高效率,在法庭调查前告知控辩双方注意事项。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2012年卷二69题)

A、公诉人和被告人仅就刑事部分进行辩论,被害人和被告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B、控辩双方仅在法庭辩论环节就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

C、控辩双方可就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

D、为保证控方和每名辩护人都有发言时间,控方和辩方发表辩论意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法庭审判。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当事人地位,有权参加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这里的法庭审理过程既包括法庭调查,也包括法庭辩论;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被告人,也包括被害人。《最高法解释》第281条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可见,辩论内容并未按主体进行区分,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最高法解释》第267条规定,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发表质证意见。可见,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都有权对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据此,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有权针对包括事实、证据、程序、法律等任何与本案有关的任何问题发表辩论意见。《最高法解释》第280条规定,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据此可见,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控辩双方的辩论时间未作出任何限制,人民法院也不得以提高庭审效率为由限制控辩双方的辩论时间从而限制双方辩论权的行使。据此,D选项错误,当选。本题选ABD。

4、在一起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甲不服某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而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缺乏罪证,经要求,自诉人未能提出补充证据。县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哪些处理?(2004年卷二67题)

A、说服自诉人撤诉

B、裁定驳回自诉

C、对甲和乙进行调解

D、中止诉讼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根据《高法解释》第321条规定,法院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5、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71题)

A、发现被告人张某在起诉前已从看守所脱逃的,退回检察院

B、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抢劫案,检察院因被害人范某不断上访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C、起诉时提供的一名外地证人石某没有列明住址和通讯处的,通知检察院补送

D、某被告人被抓获后始终一言不发,也没有任何有关姓名、年龄、住址、单位等方面的信息或线索的,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我国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在受理前应当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仅限于对管辖权等形式条件的审查,而一般不涉及对实体事实、证据的审查。这一点需要考生特别注意。《最高法解释》第21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二)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三)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二十四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四)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六)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根据上述法条第(3)项的规定,A选项中在起诉前被告人脱逃的,说明被告人不在案,依法应当退回检察院。故A选项正确,当选。根据上述法条第(6)项的规定,检察院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仅因被告人上访重新起诉,法院应当退回检察院。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上述法条第(3)项的规定,没有列明证人的住址和通讯处的,属于需要补送材料的情形,应当通知检察院补送。故C选项正确,当选。根据上述法条第(7)项的规定,对被告人不发言,没有姓名、年龄等信息的,只要犯罪事实清楚,人民检察院可以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选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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