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报考指南

司法考试须知《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摘要

来源:233网校 2013年3月26日

《法官法》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检察官法》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初任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律师法》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适用前款规定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更多资料: 2013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问答专题

免费注册→添加考试应用:
司法考试试题 免费模考  在线估分、讲师解答  添加“报考订阅” 掌握最新报考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