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报考指南

2009年司法考试——职业资格授予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16日
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按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2008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领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注:每年情况如有变化以当年信息为准!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