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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刑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23-10-16 08:36:49

2023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10月15日,2023年法考主观题试卷时间安排: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

法考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刑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迟某向陈某谎称自已被银行列入黑名单,无法申请银行卡,向陈某买银行卡 。陈某猜想迟某可能是利用该银行卡进行电信诈骗,但仍将银行卡卖给迟某,后迟某果然利用该银行卡进行电信诈骗犯罪。(事实一)

陈某通过手机银行短信得知多人向该银行卡汇入资金共 30万元。陈某向银行工作人员谎称自己银行卡丢失,重新补办该银行卡,并从银行柜台取出30万元。事发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移交检察机关。(事实二)

陈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陈某的母亲洪某向财政局局长吕某请托,并答应事成后给予 100 万元的报酬。吕某向公安局长覃某请托,覃某心想吕某肯定收受了陈某亲属的贿赂或者准备收受贿赂,但担心吕某对自己不利,于是以陈某不清楚事实为由撤销案件。陈某解除强制措施后,洪某交给吕某存有一百万元的银行卡,三个月来吕某使用该银行卡消费了 40 万元,担心长期使用洪某名下的银行卡会引起怀疑,遂将该银行卡还给洪某。洪某觉得吕某在此事帮了大忙,报酬不能太少,于是将剩下的60 万现金取出,送给吕某。(事实三)

年后经人举报,覃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受吕某请托为陈某作无罪处理的事实。虽然覃某没有证据证明吕某收受了贿赂,但是为了表现,仍向检察机关举报吕某。检察机关询问覃某是否有证据,并告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吕某收受贿赂将成立诬告陷害罪。覃某表示如果吕某没有收受贿赂,自已愿意承担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后检察机关将线索移交给监察机关,监察机关立案前电话通知吕某到指定地点问话,吕某如实供述收受洪某贿赂,但辩称只收受了100万元。(事实四)

1.事实一中陈某行为的性质?刑法理论中有几种观点 (至少写出三种)?(8分)

2.事实二中陈某行为的性质?刑法理论中有几种观点 (至少写出三种)? 你的观点和理由是是什么?(8分)

3.事实三中洪某、吕某和覃某所犯何罪?犯罪数额是多少?(8分)

4.事实四中覃某和吕某的量刑情节。(8分)

1.【答案】陈某的行为性质,刑法理论中可能存在如下观点:
(1)陈某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陈某主观上已经意识到迟某将进行电信诈骗,仍然将银行卡出卖给迟某,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陈某成立诈骗罪的帮助犯。片面帮助犯可以成立片面共犯,陈某主观猜想迟某将持卡进行诈骗活动,客观上提供了出卖银行卡的帮助行为,成立迟某诈骗罪的帮助犯。
(3)陈某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的帮助犯,想象竞合,从—重罪论处。
2.【答案】首先,针对陈某挂失银行卡的行为,可能存在如下观点:
(1)陈某成立盗窃罪,银行卡内的存款由迟某所有,陈某通过挂失手段排除迟某对相应债权的占有,实现自己对存款债权的控制,构成盗窃罪。
(2) 陈某成立诈骗罪,银行卡内的钱款由迟某所有,陈某隐瞒真相,欺骗银行工作人员,通过挂失的手段取得存款,构成诈骗罪。
(3) 陈某成立侵占罪,银行卡内的存款是由迟某所有、陈某占有,陈某通过挂失手段取得相应存款的,构成侵占罪。
其次,针对陈某在银行柜台取钱的行为,可能存在两种观点:
(1)取钱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2)取钱行为成立诈骗罪,银行工作人员在陈某要求取款时会实质性地审查行为人是否有权取得相关款项。陈某无权支取自己账户内的款项却向银行工作人员请求取款的,就是向银行工作人员默示地宣称自己享有对相关款项的正当权利,银行工作人员因此向行为人交付相应的现金,就是陷入认识错误而进行了财产处分,陈某就银行工作人员交付的现金构成诈骗罪。
我认为,陈某的挂失行为构成盗窃罪,取钱行为构成诈骗罪,但是账户存款债权与银行现金是相互对应的,即两个行为只侵犯了一个法益,应择一重罪论处。
3.【答案】
(1)洪某:洪某成立行贿罪,行贿数额为100 万元。
(2)吕某:吕某成立受贿罪既遂,受贿数额为160万元,事前受贿 100 万元的银行卡,已经既遂,后面属于针对同一事实新的受贿,数额60万元,累计计算。
(3) 覃某:覃某成立徇私枉法罪,其对明知有罪的人而不追究,成立徇私枉法罪。
4.【答案】
(1)覃某:
覃某成立坦白,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成立坦白。覃某成立立功,其检举吕某受贿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成立立功。坦白与立功二者竞合,选择与被告人有利的一种量刑情节适用。
(2)吕某:
吕某成立自首,监察委在刑事立案前电话通知谈话,可认定为吕某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其到达指定谈话地点属于自动投案,且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其辩解受贿数额的问题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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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08分。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9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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