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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第四章高频考点

来源:233网校 2022-06-08 11:53:47

本章主要是介绍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及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本文将结合历年考情、考核要点、课程辅导等对该章知识点进行梳理,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

考情分析及分值分布

在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过程中主要使用到的重点法规,在往年试卷中所占分值较大。这部分很多内容涉及平时的生活常识,如果平时工作生活中注意理解,则本章难度不大。

题型
2021年2020年2019年2018年2017年2016年
单选题5334
55
多选题044002
总分577457

中级法规第四章考情分析如下:

必背指数:★★★
近3年分值:4-7分
考查方式:单选题、多选题
高频考点:老年人权益的主要内容、妇女权益的主要内容、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方法、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与矫治、特殊儿童保护与救助、残疾人权益的主要内容
命题特点:这部分很多内容涉及平时的生活常识,考生需要多记忆。
本章思维导图框架

本章重点理解、掌握各类人群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其具体规定。


重要知识点汇总

一、老年人权益的主要内容

1.家庭赡养与扶养

家庭赡养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具体如下:

①护理与照料: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②住房:赡养人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③承包地: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委托他人照管其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④精神慰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扶养与监护

扶养: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监护: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决定自己的监护人

婚姻自由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财产与继承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
赡养协议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家庭养老政策的支持国家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家庭照顾老年人提供帮助,逐步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

2.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护理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扶养、保障措施

3.社会服务:养老服务: 到 2022,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 50%/政府运营不高于50%、养老服务设施不少于 0.1平米/人、鼓励发展营利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公益性养老机构   

4.社会优待:社会、法律、医疗、公共服务

5.宜居环境:无障碍改造及宜老改造

6.参与社会发展:积极老龄观、开发老年岗位、老 年志愿服务、发展老年社会组织

二、妇女权益的主要内容

1.政治权益(参与公共事务管理、选举与被选举权、干部培养与选拔)

2.文化教育权益

3.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平等权利、“四期”特殊保护)

(1)怀孕7月以上不得加班;

(2)产假:98天产假,产前可休15天;难产加15天;多一胞胎加15天;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假;满4个月流产的,42天假。

(3)生育津贴:有生育险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无生育险的,按产前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4.财产权益(财产继承权、土地承包权)

5.人身权利(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性安全、人格权)

6.婚姻家庭权益(婚姻自主权、反对家暴权——6个月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财产权、子女监护权、生育权)

三、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方法

1.家庭保护(监护抚养、关爱引导、教育培养、民主尊重) 

2.学校保护(素质教育、关爱尊重、成长教育、健康安全) 

3.社会保护(文化环境、受教育权、活动场所、健康文化产品、预防网瘾、安全的消费和娱乐产品、生活环境、劳动保护、尊重隐私、人身安全、特需救助 保健疾控、幼儿教育、智力成果及名誉权、职业教育)

4.网络、政府、司法保护(及时及保护性案审、法援、保护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强化监护和抚养、教为主罚为辅)

四、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与矫治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2、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3、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4、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措施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和报道;

(2)对未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3)对犯罪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4)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帮教和权利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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