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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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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社会工作者
所属科目: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十二章 社会工作服务相关法规与政策(中社版)/第九节 劳动就业法规与政策的内容和要求/劳动合同的法规与政策
所属版本:中社版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介绍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依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以下情形属无效合同: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专题更新时间:2026/10/23 17:43:13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考点试题

单选题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概不负责”。该条款的法律效力为()
A . 有效,双方自愿约定
B . 部分有效,工伤医疗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其他费用由单位承担
C . 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D . 效力待定,需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A选项错误:劳动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的法定责任,即使双方自愿,也属无效。
B选项错误:该条款整体违反法律规定,并非部分有效,工伤待遇是劳动者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免除责任。
C选项正确:无效劳动合同包括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条款符合上述规定,应属无效。
D选项错误:此类条款无需劳动行政部门确认,自订立时起即无法律效力。

单选题 2.李某入职某企业后,企业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企业每月补贴500元”。李某工作半年后反悔,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该约定的效力及处理方式是()
A . 有效,双方自愿约定,李某无权反悔
B . 部分无效,社会保险条款无效,企业需补缴,补贴无需退还
C . 无效,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企业需补缴,李某退还补贴
D . 有效,企业已支付补贴,无需再补缴社会保险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A选项错误: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约定放弃社会保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李某有权要求补缴。
B选项错误: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全部无效,并非部分无效,企业需补缴社会保险,李某取得的补贴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退还。
C选项正确: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放弃社会保险的约定属于此类,企业需为李某补缴,李某退还补贴。
D选项错误:约定无效,企业支付补贴不能替代法定缴费义务,必须依法补缴社会保险。
【依据】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知识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社会保险是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得通过约定免除。
【提示】易误选B选项,需注意放弃社会保险的约定整体无效,并非部分无效,补贴因无法律依据需退还。

大咖讲解: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刘晓晨
社会工作者
养老服务师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四次担任Ja(国际青年成就)大学生事业起航课程团队队长,在《社会福利》、《中国社会报》、《中国妇女报》、《中国发展简报》等报刊杂志发表专业文章20余篇。议题包括:儿童权利、社区发展、社会性别、NGO倡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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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龙超
社会工作者
暨南国际大学社会工作博士、中级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任某高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教研室主任,曾荣获民政部职业院校社工职业技能竞赛优秀指导老师,广东百名社工督导团成员,惠州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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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淞汀
社会工作者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自2018年深耕社会工作者与社区考试教研及线下授课,足迹遍布全国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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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法规与政策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法定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

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依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以下情形属无效合同: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效力、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基于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依法终结,相应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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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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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内容

法定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

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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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 、解除和终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效力、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基于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依法终结,相应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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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益保障的法规与政策

(一)工资分配、支付与最低工资保障的法规与政策

工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同工同酬

工资支付: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

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依法支付工资。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规与政策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

延长,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延长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定其他休假节日,国家实行带薪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劳动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1.劳动安全卫生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平等就业权利,不得以性别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禁止招录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必须遵照国家规定,保障其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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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分配 、支付与最低工资保障的法规与政策

工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同工同酬

工资支付: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

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依法支付工资。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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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规与政策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

延长,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延长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定其他休假节日,国家实行带薪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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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1.劳动安全卫生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平等就业权利,不得以性别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禁止招录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必须遵照国家规定,保障其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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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的法规与政策

(一)就业促进的原则

政府主导原则;

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

照顾特殊和困难群体原则,限制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二)政策支持

政府通过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失业保险制度、税费政策、金融政策、城镇化政策、就业服务政策等多种政策促进就业。

(三)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四)就业援助

就业援助是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就业需求家庭至少一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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