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的法规与政策考点解析
劳动保护的法规与政策介绍
1.劳动安全卫生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平等就业权利,不得以性别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禁止招录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必须遵照国家规定,保障其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A选项错误:题干未涉及矿山井下劳动安排,与该规定无关。
B选项片面:用人单位降低孙某基本工资确实违反了不得降低怀孕女职工工资的规定,但同时安排夜班工作也是违规行为,该选项未全面涵盖。
C选项错误:题干未提及安排孙某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聚焦夜班工作和工资调整问题。
D选项正确: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同时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基本工资,该用人单位的两项做法均违反了此规定,此选项最全面。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A选项错误:企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也不得安排其从事不适宜孕期的劳动,调整岗位和降低工资的做法均违法。
B选项正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基本工资、予以辞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该企业降低工资并调至体力强度更大岗位,做法违法。
C选项错误:即使为保障孕期安全调整岗位,也不得降低工资,且调整后的岗位需适合孕期女职工,体力强度更大的岗位不符合要求,做法不合法。
D选项错误:岗位调整需符合孕期女职工身体条件,不得安排不适宜岗位,且工资绝对不能降低,并非部分合法。
【依据】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知识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不适宜孕期的劳动。
【提示】易误选D选项,需注意孕期女职工的岗位调整和工资待遇均受法律严格保护,既不能安排不适宜岗位,也不能降低工资。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A选项错误:赵某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特殊劳动保护,并非无需特殊保护。
B选项正确: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该工厂未履行此义务,做法违法,劳动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
C选项错误:即使工作不属于禁忌范围,用人单位也需对未成年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是法定义务,不能免除。
D选项错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可以就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并非不得签订。
【依据】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知识点:未成年工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提示】易误选C选项,需注意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不仅限于禁止从事禁忌劳动,定期健康检查也是法定必备义务。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A选项错误:企业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未开展安全卫生教育,违反劳动安全卫生义务,并非无过错,除工伤赔偿外,还需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B选项正确: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该企业未履行上述义务,做法违法。
C选项错误: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非由职工自行准备,企业也不能仅以报销替代直接提供。
D选项错误:本案核心原因是企业未履行安全卫生义务,即使李某操作规范,也可能因设备故障受伤,企业应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无过错。
【依据】劳动保护的法规与政策知识点: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提示】易误选A选项,需注意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企业未履行法定义务,无论是否存在意外,均需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法定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
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依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以下情形属无效合同: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效力、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基于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依法终结,相应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定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
待遇等其他事项。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依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以下情形属无效合同: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效力、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基于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依法终结,相应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工资分配、支付与最低工资保障的法规与政策
工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同工同酬
工资支付: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
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依法支付工资。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规与政策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
延长,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延长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定其他休假节日,国家实行带薪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劳动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1.劳动安全卫生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平等就业权利,不得以性别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禁止招录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必须遵照国家规定,保障其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
工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同工同酬
工资支付: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
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依法支付工资。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
延长,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延长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定其他休假节日,国家实行带薪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就业促进的原则
政府主导原则;
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
照顾特殊和困难群体原则,限制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二)政策支持
政府通过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失业保险制度、税费政策、金融政策、城镇化政策、就业服务政策等多种政策促进就业。
(三)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四)就业援助
就业援助是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就业需求家庭至少一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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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晨
社工女神
主讲: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养老服务综合知识,中级养老服务综合知识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四次担任Ja(国际青年成就)大学生事业起航课程团队队长,在《社会福利》、《中国社会报》、《中国妇女报》、《中国发展简报》等报刊杂志发表专业文章20余篇。议题包括:儿童权利、社区发展、社会性别、NGO倡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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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战旗
案例讲解透彻
主讲:中级社会工作实务
社会工作专业硕士,高校社会工作副教授,多年社会工作专业教学、科研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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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
干货十足
主讲: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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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龙超
技巧好记实用
主讲: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暨南国际大学社会工作博士、中级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任某高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教研室主任,曾荣获民政部职业院校社工职业技能竞赛优秀指导老师,广东百名社工督导团成员,惠州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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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伟
人帅课精彩
主讲:公共基础知识,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公共基础知识
233网校独家授课老师,曾任职多家公考类教育机构从事专职讲师,主讲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政法干警文综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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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政宏
答题方法实用
主讲:高级社会工作实务
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淮南市高层次人才,国家高级社会工作师,淮南市社会工作协会会长,安徽省民政厅、淮南市民政局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淮南市社会工作指导中心负责人,多年来一直从事社工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有着丰富的授课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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